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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服装未及时交货引发争议

服饰公司因与服饰加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服饰公司、服饰加工公司签订了三份《成衣采购合同》,约定服饰公司向服饰加工公司采购成衣,并约定了款号、规格、成衣单价、交货时间等。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合作方式、交货方法及送达地址、验货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律师

合同签订后,服饰公司向服饰加工公司交付部分面辅料,服饰加工公司陆续向服饰公司交付约定成衣,签订合同对账单,确认服饰加工公司交货情况。对于服饰加工公司未交付货物,服饰加工公司出具预计走货日期。服饰公司汇款145,489元。服饰加工公司提供羽绒服278件。服饰公司员工验收羽绒服82件,在走货装箱单上签字确认,该款货物服饰加工公司未向服饰公司发货。

服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判令服饰加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35,628元;判令服饰加工公司赔偿面料、绣花等材料及加工价款33,519.55元;判令服饰加工公司退还加工价款23,241元。律师

服饰加工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服饰公司支付加工款1,771元;判令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服饰加工公司加工款47,157.60元;判令服饰公司支付垫付费用3,916.30元。

从合同性质上来看,实际系服饰加工公司按照服饰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服饰公司向服饰加工公司给付加工价款,故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服饰加工公司实际向服饰公司交货的数量及加工价款;服饰公司、服饰加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应解除;服饰加工公司的违约责任。律师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服饰公司认为因部分成衣入库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退回服饰加工公司处返修,故应按其提供的入库明细计算服饰加工公司实际交货的数量及加工价款,已交付的成衣总加工价款应为122,248元。服饰加工公司认为,与服饰公司提供入库明细不符的款式,应根据服饰加工公司提供的走货装箱单及实际送货数计算,服饰加工公司认为件数差异是正常损耗范围。

双方对于实际完工件数存在争议,走货装箱单等证据可证明服饰公司验货签收数量为157件,服饰公司认为上述款式数量差异系由于部分货物因质量问题,退回服饰加工公司处返修,仅凭服饰公司提供的其单方制作的入库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货物服饰公司已退回,对服饰公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律师

关于货号为T742Y00等的实际交货数,服饰加工公司认为应根据其确认的实际送货数计算,服饰加工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未有服饰加工公司已向服饰公司交货的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认为上述货号款式实际交货数应按服饰公司入库明细确认的数量计算。实际交货数量为531件。服饰加工公司实际向服饰公司交货成衣的加工价款应为124,095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成衣采购合同》应解除。服饰公司主张服饰加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存在违约,根据《成衣采购合同》约定,服饰公司可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由服饰加工公司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服饰加工公司认为服饰公司、服饰加工公司达成新的约定,约定服饰加工公司之后交付成衣应款到发货,该约定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之后服饰公司、服饰加工公司的往来中,服饰加工公司也是在服饰公司支付加工价款后再交付货物。律师

服饰加工公司已按约生产所有成衣并通知服饰公司付款收货,但服饰公司迟迟未付款收货,服饰加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服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双方陈述,在服饰加工公司没有按双方《成衣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加工完成所有货物时,服饰公司并没有向服饰加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协商未完成款式的预计走货日期,可以视为同意服饰加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原合同履行日期进行了变更,故服饰加工公司未按《成衣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不构成违约。

根据服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记载,服饰加工公司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尚未交付的约定款式的货物,经双方协商,由服饰公司派跟单到服饰加工公司公司验货完毕,款到发货。后服饰加工公司向服饰公司走货该对账单部分货物。服饰公司向服饰加工公司汇款77,675元。律师

服饰公司提供的入库明细确认服饰公司入库该部分货物。确认四款服饰加工公司未完成系争合同约定数量发货。服饰公司已支付给服饰加工公司的加工价款总金额为145,489元,服饰加工公司实际向服饰公司交货成衣的加工价款为124,095元,服饰公司实际支付的加工价款总金额已多于服饰加工公司实际交付成衣的加工价款总金额,服饰加工公司未按实际支付的加工价款向服饰公司发货相应价款的货物。

根据以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服饰公司付款并未与服饰加工公司发货批次完全对应。服饰加工公司认为,未向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系由于双方重新约定款到发货,服饰公司未足额支付第三批货物的加工价款,故服饰加工公司未向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律师

服饰加工公司未向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成衣采购合同》及双方约定,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货10日及以上,服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涉服饰加工公司未交付款式货物的双方签订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应解除。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服饰公司要求服饰加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服饰公司未交付货物的面辅料成本、退还所涉服饰加工公司未交付款式多付加工价款。关于服饰公司主张服饰加工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约定合同总加工价款的40%作为定金,不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约定定金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有关规定,服饰加工公司已按约向服饰公司履行部分货物的交付义务,服饰公司亦已接收该部分货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金应抵作货物价款。服饰公司要求服饰加工公司按合同约定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服饰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对于服饰公司主张的未交付货物的面辅料损失,服饰加工公司未按约向服饰公司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服饰公司相应的损失,服饰公司向服饰加工公司提供面料金额为21,344元,已向服饰加工公司交付,双方约定以上两款成衣服饰加工公司应向服饰公司交付144件,服饰加工公司仅分别交付26件。

对于其他服饰加工公司未交付款式的面辅料损失,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服饰公司主张的面辅料损失酌定为17,490元。服饰加工公司未按约向服饰公司交付货物,还应退还服饰公司多付加工价款,故对于服饰公司主张的退还所涉服饰加工公司未交付款式多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服饰加工公司应退还服饰公司多付加工价款的金额确定为21,394元。律师

服饰加工公司主张服饰公司应支付其已制作完成,未交付服饰公司的成衣的加工价款,因服饰加工公司未向服饰公司交付其已制作完成的成衣,系争合同已解除,故对服饰加工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服饰加工公司主张服饰公司应支付其垫付费用,服饰加工公司主张其为制作服饰公司采购成衣,垫付了部分本应由服饰公司提供的面辅料的费用,但服饰公司仅提供其自制的垫付费用明细单,未提供其采购面辅料、实际支付面辅料款等相应证据。服饰加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服饰加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且服饰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故对服饰加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律师

判决:解除服饰公司与服饰加工公司签订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服饰加工公司十日内赔偿服饰公司损失17,490元;服饰加工公司十日内退还服饰公司加工价款21,394元;驳回服饰加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8民初10426号(2019)沪02民终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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