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加工不锈钢制品,按历史价格结算是否合理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锈钢制品公司、太仓市机械公司通过QQ邮件和微信方式下单发生业务往来,由不锈钢制品公司为板材进行激光切割加工,加工费用为139,501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分五次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39,501元,太仓市机械公司分三次支付加工费77,971元,庭审中支付61,530元,共计支付139,501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再次为太仓市机械公司切割加工,共计费用125,370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25,370元的增值税发票,太仓市机械公司拒收。律师

不锈钢制品公司请求:请求太仓市机械公司、R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费125,370元;请求太仓市机械公司、R承担延期付款利息5,000元,以125,37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6%计算,应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同一种板材加工的零件数量和工艺要求耗费的加工时间是不同的。板材的数量只是辅助数据,用来记录加工此种零件所耗费的原材料数量。计价是按照表格中记录的时间来核算加工费总额,本案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加工费是按360元/小时计算,但双方以往是按此计算,太仓市机械公司也已全额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如何结算,以每小时360元结算是否合理?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的利息如何支持?R是否承担责任?律师

针对焦点1,双方通过QQ及微信下单加工并进行对账,在加工业务中,不锈钢制品公司按照太仓市机械公司提供的板材进行加工后由司机李某,王某,边某,杨某签收后运回,太仓市机械公司收货后对数量及计算方式每小时360元、总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并按增值税发票金额支付了139,501元,按此交易习惯,不锈钢制品公司同样按照太仓市机械公司的邮件及微信下单进行加工,同样由司机李某,王某,边某,杨某签收后运回,同样按照之前的计算方式每小时360元予以结算,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125,370元,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交易中按每小时360元计算加工费符合常理,并无不当,太仓市机械公司辩称,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时间过长,不应按每小时360元计算,对此太仓市机械公司未提供合理的依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律师

针对焦点2,不锈钢制品公司诉称,因太仓市机械公司未全额支付之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39,501元,故起诉时对于之后的加工费125,370元未开具发票,在本案开庭前,太仓市机械公司支付了前一次增值税发票139,501元中的余款61,530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25,370元,不锈钢制品公司陈述属实,增值税发票是付款人的付款依据,太仓市机械公司拒收发票不代表太仓市机械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律师

针对焦点3,不锈钢制品公司为太仓市机械公司进行加工,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加工款亦由太仓市机械公司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不锈钢制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R应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不锈钢制品公司要求R共同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锈钢制品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微信记录、送货单,对账单表等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对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要求太仓市机械公司支付加工款125,370元及相关利息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太仓市机械公司十日内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款125,370元;太仓市机械公司十日内偿付不锈钢制品公司以125,37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8)沪0120民初13046号(2019)沪01民终6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