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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羊毛衫交货件数无法通过快递称重推算

原告制衣厂与被告服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羊毛衫加工事宜进行沟通交流,并于同月24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款号为6077DO的V领口袋开衫12,210件,单价9元/件(横机、套口、手缝);被告在该产品完全出运后40天至60天内付款给原告;被告负责工艺要求的原料及3%的损耗,超定额浪费的原、辅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根据合同交货数与交货期,如未能及时完成,则扣去加工费总额(每天扣1%),若是返回总数量的2%同样扣加工费总额1%,以此类推。律师

后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货。交货期过后,原告又向被告交付4,322件货物。原告传真给被告,载明:加工的6077DO款产品已全部清完结束,共织缝挑10,398件,已到结款时间;被告回复其实际收到10,080件,其中本厂拷边2,736件,外厂拷边7,344件。原告表示货物中确有部分系半成品,约为300件至400件之间,具体数量无法明确,愿意扣除相关的拷边费用。

原告制衣厂诉称:告最终实际加工并交付10,398件,共计93,582元。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加工费,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93,5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3,582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

被告服饰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过《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但是原告实际仅交付加工物10,080件,并非如原告所述的10,398件,且均为半成品,被告自己工厂拷边2,736件,委托其他厂家拷边7,344件,故应当扣除拷边的费用。现愿意支付3万元到4万元加工费。

原告交付了加工物,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加工款,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羊毛衫成品,故对于原告交付的半成品,应当扣除被告后期加工为成品的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交付加工物的数量、其中半成品的数量、被告后期加工为成品的费用;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

原告应对其交付加工物的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出货明细及出库单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对数量并不认可;而快递单上虽标明了重量,但因每件羊毛衫本身重量并不确定,无法据此推算出快递单上羊毛衫的件数,故快递单及快递追踪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物10,398件,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由于被告自认收到加工物10,080件,因此认可被告关于加工物数量的辩称。关于半成品的数量,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成品,而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均为半成品,则被告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律师

原告自认有300至400件半成品,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其中明确至少有36打(一打为12件)零11件计443件并非成品,故确认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成品数量为9,637件,半成品数量为443件,该443件半成品应扣除相应后期加工成成品的费用。

关于被告将半成品加工成成品的费用,原告认为每件费用为0.6至0.8元,被告认为每件费用为2元,双方均未提供相应标准,由于该价格无政府指导价,系市场自主调节,考虑到地域、市场等因素,采纳被告的意见。律师

双方在对合同的履行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而原告交货义务的履行期限在被告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之前,且原告交付的加工物中有部分系半成品,不符合双方关于合同的约定。(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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