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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情人大笔购房款,配偶追讨资金

沈先生和妻子曾女士结婚后,由于妻子患一些妇科病,一直不能怀孕,这让三十而立的沈母可急坏了,报孙心切的老人每天都打电话过来催出两人赶紧生个孩子,让她老有所终。沈先生也知道再催妻子也没用,就提出了去做人工受孕,但妻子非常方案,两人为此争吵了多次。本来和和睦的夫妻感情也因此发生了裂隙,两人经常赌气互不说话。

不久后,沈先生和客户在卡拉OK唱歌,认识了里面的一位服务员彭姑娘,她来自四川,脾气爽直,她很快告诉沈先生自己在老家原本有人为自己介绍了一名男友,两三年前两人办理了结婚,但很不幸,男方在一次外出时,因交通事故去世,由于男方是逆行且闯红灯,属于肇事方,虽然汽车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也赔偿了十来万的赔偿,但这么点钱用于生活根本不够,故而她就离家到上海来打工了。

看到沈先生经常出差,风尘仆仆,她就经常帮忙将脏的衣物带回去清洗,还会做一些四川地区的美食,给沈先生带上。一来二去,虽然沈先生已婚,但两人还是情投意合,最终同居在了一起。为了避免妻子发现,沈先生谎称单位将他派到四川的分公司工作。不久后,彭姑娘就怀孕了,她本来想将孩子流产了,但沈先生想到自己的妻子长时间不能生育,而自己老父母每天都很着急,而自己三十而立也想要个后代,就建议她生下孩子,并承诺自己很快和妻子离婚,到时候会给彭姑娘和孩子一个名分。

另外沈先生还获悉彭姑娘并没有住处,她在上海是居住在卡拉OK的宿舍中,居住环境较为恶劣。而彭姑娘怀孕后肚子大了起来,也不适合在卡拉OK上班。于是两人商量后,决定买一套小住房,但卡拉OK并没有为彭姑娘缴纳社保,她也不符合在上海购房的资质,外加上海购房价格也较贵。两人在一番商量后,决定在上海附近的昆山购买一套小的住房。律师

不久后他们就看中了一套壹佰来万的昆山二手房,沈先生将自己账户中的壹佰万存款拿出来,向二手房的买家支付了费用,购买了一套昆山的小房子,经过简单的装修和清洁,彭姑娘就安心居住在里面。不久后她就生育了一个男孩,告诉自己的老父母后,沈先生一家非常高兴。他也和妻子提出了离婚,妻子曾女士非常吃惊,虽然之前两人有过一些争吵,但四五年来两人总体还是感情很好的,她不明白丈夫为什么突然要离婚。

后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丈夫并没有去四川工作,而是和一个四川妹子同居在一起两人还生育了一个男孩。这下她终于明白了丈夫为什么要和自己离婚。但气愤之余,她在昆山的物业打听到这套小住房居然是四川妹子在半年前购买的,她认为彭姑娘没有购买能力,很有可能是自己丈夫出资的。她悄悄查询了丈夫的网银,果然发现了大概在大半年前,其丈夫向彭姑娘的账户打去了壹佰贰拾万元。没多久,彭姑娘就买下了这套房屋。

气愤的曾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听后认为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曾女士有权要求返还,这壹佰贰拾万元整的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将这些巨款赠与给他人,如果单方面瞒着配偶将财产赠送给他人的,不论对方是不是第三者,都是无效的赠与行为,如果配偶要求,需返还全部赠款。

沈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彭姑娘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沈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和妻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壹佰多万元这样的大额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如果配偶事后不追认,要求撤销赠与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又不和配偶商量的,那么势必会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显然在本案中,曾女士是不会同意丈夫将存款赠送给第三者购房的,丈夫沈先生作出的赠与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

彭姑娘取得受赠财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合理价格转让,彭姑娘取得财产时是无偿受赠,并没有付出任何合理的对价,不是有偿获得,不考虑她是否善意,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只适用在有偿取得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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