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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赠与养女房产,不尽孝要求撤销

海先生夫妻并没有生育子女,后经亲戚介绍,将远房堂兄的女儿收养,双方还去民政处办理了手续。手续办理后,孩子应当交给他们抚养,但由于堂兄的妻子舍不得,女儿一直生活在自己父母身边。从2020年开始,海先生的身体就不太好,经常患病住院。这时候他想起了自己收养的女儿。此时女儿也已经三十岁了,早已经谈婚论嫁。病重的父亲将女儿喊来,写下一份赠与协议。律师

协议写完后,海先生倒是康复了,大病初愈的还先生顿感亲情的重要性,他催促女儿和自己办理手续,以避开死后的继承税。两人用买卖的方式约定对房屋产权的转移。协议约定,海先生以一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一套80平方的住房转让给收养的女儿。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获得房屋后,女儿应每周探望父母一次,有空时还应经常打电话探访。如遇父母二人重病住院的,女儿应到院予以照顾。海先生以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给女儿,为避免其他人得到此房产,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

谁知道,办理房产过户前,女儿还算遵守双方的约定,每周一次来探望两位老人。但双方在言语间,却有些不和,尽管如此,海先生夫妻还是非常看重这份亲情。到了2021年的年头,因天气寒冷,海先生染上了感冒,由于身体欠佳,他又住院了。而自己的养女呢,称担心感染感冒,传染给小孩,就不来探望他们夫妻两人。后来海先生病愈回家,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支支吾吾,就是不来探望海先生夫妻。由于女儿对其不闻不问,这让海先生夫妻非常失望,他一度想撤消赠与协议。

但海先生的养女却在电话中称,房产已经过户了,无法还给对方,已经无法在挽回。如果海先生夫妻不是那么烦人,自己会考虑探望他们。但海先生夫妻见面后老是唠叨养女不够孝顺,买的东西太贵不好吃,又或者是太便宜太难吃,有时候又称带来的孩子太吵闹,导致他们无法午睡,这些说法让她非常不适。自己从小是父母带大的,作为养父母的海先生夫妻并没有尽到养育的责任,自己的生老病死和自己父母密切相关,和海先生夫妻只不过是挂名的收养。但海先生的养女却在电话中称,房产已经过户了,无法还给对方,已经无法在挽回。如果海先生夫妻不是那么烦人,自己会考虑探望他们。

但海先生夫妻见面后老是唠叨养女不够孝顺,买的东西太贵不好吃,又或者是太便宜太难吃,有时候又称带来的孩子太吵闹,导致他们无法午睡,这些说法让她非常不适。自己从小是父母带大的,作为养父母的海先生夫妻并没有尽到养育的责任,自己的生老病死和自己父母密切相关,和海先生夫妻只不过是挂名的收养。

听了这些说法,海先生夫妻非常生气,海夫人哭着对律师说,虽然小时候夫妻两人并没有抚养养女,那并非是海先生夫妻不愿意,而是养女的生母不同意,即便如此,海先生夫妻每月去探望,每年还给与五千到一万元的生活费。现在既然养女提出了问题,海先生夫妻也希望解决。他们认为双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而女儿也应当退还他们赠与的房产。

听了海先生夫妻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这是一份赠与合同,而并非是买卖合同,而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一万元的价钱购买一套80平米的房产,这在上海也是不现实的事情。可见双方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实则是赠与合同。如果养女不同意退还房屋的,海先生可以起诉到法院,撤销自己的赠与。海先生夫妻赠与房屋,完全是基于亲情。但养女对他们不闻不问,让其非常伤心。至于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律师

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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