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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钱财给第三者开店,妻子要求返还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范先生与张小姐因搭讪相识,范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小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范先生为张小姐开办服装店投资钱款,并给付张小姐2万元美容,以及为张小姐购置物品等出资。张小姐与前夫复婚。此后,范先生向张小姐催讨为张小姐花费的钱款。律师

范先生再次向张小姐催讨时,张小姐出具借条一份:“现向范先生借壹拾捌万玖仟贰佰元整……半年内络(陆)续还清……”之后,张小姐未支付上述钱款,故范先生要求张小姐归还借款189,200元。范先生给了张小姐73,000元,服装店开设十一个月后关掉了,剩下3万余元,张小姐也没有还给范先生。民事判决终审驳回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黄女士获悉后,要求张小姐返还黄女士钱款189,200元。范先生称不应当欺骗隐瞒妻子黄女士,而与张小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将钱款给付张小姐。认为给付张小姐的钱款甚至已达40万元。律师

黄女士称,张小姐对收到用于服装店7.40万元和美容2万元均无异议。且张小姐作为第三者身份获取钱款亦系明知。范先生未经配偶黄女士同意,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张小姐取得钱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黄女士合法权益。

张小姐认为范先生支付的开店进货款并未经张小姐之手,仅凭范先生一方陈述,缺乏依据证明张小姐收到相应钱款。范先生系通过投资服装店等行为维系与张小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律师

本案中涉争的财产,原属于范先生、黄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并未征得黄女士同意,将共有财产处置,侵害了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且张小姐亦应当明知相关钱款属于黄女士夫妻共有。同时亦无证据证明事后黄女士追认。并结合其时范先生、张小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之情形,出具的借条及自认为10万元。故黄女士要求张小姐返还钱也是合法合理的。(2017)沪0115民初43686号(2017)沪01民终1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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