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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女友购房款,妻子不知情要求撤销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梁女士与崔先生登记结婚。通过网络结识了何小姐,双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何小姐曾向其表示待梁女士与崔先生离婚后会与崔先生结婚,崔先生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形式向何小姐给付资金共计82万元,其中78万元用于何小姐购房,4万元用于何小姐生活费。何小姐向置业公司签订购买嘉定区房屋,共计向置业公司支付房款110万元,其余为贷款。律师

梁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崔先生赠与何小姐80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何小姐何小姐归还梁女士82万元。梁女士认为自己和崔先生是夫妻关系,崔先生通过网络认识和何小姐,并保持了不正当男女关系,陆续向何小姐转账赠与了82万元的钱款。因崔先生擅自赠与钱款没有经过妻子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两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取钱款违反公序良俗,故而要求返还。

何小姐否认了和崔先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认为支付的4万元是给付何小姐的理财费用,并非赠与关系,余款78万元并非用于何小姐购房,而是崔先生委托何小姐的理财投资款。因何小姐投资理财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何小姐已经报案,但目前钱款没有收回来,故而无法返还给崔先生。律师

何小姐还拿出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投资理财的协议书等复印件,梁女士认为这些都只能说明何小姐的投资情况,不能证明崔先生曾经委托何小姐投资理财,并且何小姐投资理财发生在崔先生给付钱款之前,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丈夫崔先生也否认了委托和小姐投资理财的事实。

沈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拥有权,因日常生活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决定权,因非日常生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投资需要,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崔先生没有经过妻子同意,陆续将八十多万元巨款转账到何小姐账户,何小姐否认这是崔先生对自己的赠与,而是崔先生委托自己进行投资理财的,但何小姐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理财的本金、期限、方式、盈利分配等作出了约定。显然何小姐的说法和主张是没有依据的。律师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何小姐从崔先生处获得大量钱款时知道崔先生已经结婚,对何小姐接收赠与的钱款不能认为是善意取得,这样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梁女士的财产权益,属于无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律师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2017)沪0106民初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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