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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女友送了不少礼物,分手能否要回

田先生与女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田先生和女友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双方恋爱期间,田先生主动追求女友,女友多次要求田先生为女友及其父母购买贵重物品。田先生向女友赠送紫色貂皮大衣一件、米黄色貂皮大衣一件、三色卡地亚戒指一枚、黑色LV男士单肩斜挎包一个,卡地亚眼镜一副(含蔡司近视镜片)。律师

具体为:双方一同至海宁皮革城选购商品。田先生当场刷卡支付19800元,为女友及其母亲购买紫色貂皮大衣及米黄色貂皮大衣各一件。双方一同在路易威登专卖店购买黑色男士单肩斜挎包一个,田先生刷卡支付15500元。田先生在商场为女友购买卡地亚框架眼镜一副,并配蔡司近视镜片,总计价格14130元。田先生购买价格为8700元的三色卡地亚戒指一枚。在双方交往期间,田先生将该枚戒指赠予女友。律师

后来女友向田先生提出分手。田先生认为,女友籍由恋爱手段,以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故要求女友返还财物。女友通过微信向田先生表示,愿意返还恋爱期间田先生赠与的相关财物。但此后,女友并未如约履行承诺。田先生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解除赠与合同的合意,故田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财物。

女友称貂皮大衣,LV单肩挎包及眼睛等物品系田先生主动赠与,故对于商品的具体价格,女友并不了解。田先生主张的三色卡地亚戒指一枚,女友从未收悉。女友认为,在双方交往期间,双方均有互赠礼品。这些物品系田先生为表达爱意赠与女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不同意返还。律师

田先生称将一枚三色卡地亚戒指赠与女友,仅能提供一份《商品零售统一发票》,其中付款单位(个人)为个人,货品名称为“珠宝”,单价8700元,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发票载明货品“珠宝”即为田先生主张的卡地亚戒指。女友不认可曾收取该枚戒指,田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戒指交予女友。

女友通过微信与田先生联系并表示“既然你误会我,那我就把你送的礼物还给你,我送你的东西你不用给我……”,此举应视为女友同意解除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偿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田先生在恋爱期间将物品赠与女友,女友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已然履行完毕。至于女友在微信中确认同意解除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推定为其向田先生作出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2018)沪0107民初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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