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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母亲恋爱儿子咬人,母亲撤销现金赠与

原告冯某诉被告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徐某并与之建立恋爱关系,但遭到被告的反对。2013年12月24日,双方约定只要原告交付被告25万元,被告即不再干涉原告另寻老伴,也不会再殴打原告。律师

原告依约交付被告25万元,但是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信守承诺,依然干涉原告与徐某之间的恋爱关系,并殴打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25万元的赠与,被告返还原告25万元。

被告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无赠与关系,父亲及哥哥去世后,未对二人遗产进行过分割继承,也未分过家,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纯属家庭财产的内部调配,原告所述不属实。作为儿子,被告自认对得起家庭、母亲以及父兄。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母亲。原告丈夫于2011年7月去世。后双方因原告另寻丈夫一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有暴力殴打行为。2013年12月24日,在亲友的协调下,双方通过口头方式约定只要原告交付被告25万元,则被告不再干涉原告另寻丈夫一事,也不会再殴打原告。当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律师

原告也于当日交付被告3万元现金以及内含5万元的银行卡,通过转账方式交付17万元,共计25万元。2013年12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咬原告左大腿部位,原告因此验伤,医院检验情况载明“左大腿外侧中段见一咬痕,伴有淤青痕”。2013年12月30日,双方又发生争执。因被告未履行上述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不干涉原告再嫁以及不殴打原告的义务,原告遂起诉至,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查阅证明、保证书、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上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人戴、沈的证人证言等,并经庭审出证。

律师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或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关于原告交付25万元给被告,被告保证不再干涉原告再嫁以及不再殴打原告的约定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律师

被告虽主张上述款项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但并未提供证据,故对于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已依约交付被告25万元,而被告依然干涉原告再嫁,并殴打原告,未履行上述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本案被告系原告所生之子,在父兄过世后,理应更加珍惜母子感情,用实际行动孝敬和回报母亲,咬伤母亲属不孝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有权撤销其赠与。原告撤销赠与的,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对被告25万元的赠与;被告于十日内返还原告25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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