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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项后能否证明双方间有合同关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发票除了是国家征税的重要凭证外,还蕴含了进销双方交易的辅助信息。一般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律师

因此,就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存在以下实践标准:

首先,开具发票方主张接受发票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般法院予以确认,除非接受发票方有合理解释或者相反证据。

其次,开具发票方主张接受发票方互相之间存在供货或者欠款事实的,法院除自认外不应当直接确认上述事实。但是,若接受发票方有在接受发票后进行发票认证、申报抵扣的纳税行为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上述事实,除非接受发票方有合理解释或者相反证据。

另外,接受发票方认为已结算相应款项,但是开具发票方否认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不应当直接认定已结算完毕。接收方主张现金结算的,法院应当要求接收方出具对方开具的收据。律师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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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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