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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那么,此条款是否意味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律师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中所有条款均应被确认无效。那么何谓“独立存在解决争议条款”及它的效力究竟如何?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规定解决争议方法内容的合同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地点,手段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关于仲裁、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当然也包括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对于实际损失发生后如何赔偿约定,甚至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约定。我们认为,契约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自愿”原则,双方因自身的真实意思而达成一致,因此,双方解决争议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述的解决争议条款与合同是同时存在,因合同的有效而有效,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在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所有条款(包括违约条款)无效,但是该解释出台后已经确认了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因此,此解释突破了合同法的定义。律师

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按照以前法院的判决,均被视为无效,但是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相信法院会有新的判例出现。

本文系范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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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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