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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导致无法交货,能否解除合同

延先生是一家床上用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一家采购公司签订了床上用品订购协议,约定在十天内提供一千套的床上用品。但是由于当地发生了疫情,工人们都都没法到工厂上班,床上用品的的生产也受到了影响,按照合同的约定他无法如期交货,所以他非常的无可奈何,想着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很高,他只能找到到律师法律咨询解决的办法。

听了袁先生的阎生咨询沈律师师认为他可以有两个解决方案,一种就是和对方协商延期货物的交付;第二种就是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权适合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另外《民法典》也对合同解除进一步有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双方约定一致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包括不可抗力;延迟履行;合同将近届满,一方用系行动白哦是不履行等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律师

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现在延先生遇到的是新冠病毒疫情,工人无法到厂家上班,故而也无法生产,交货自然是不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他的工厂可以义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对方可以接受延期交货的,则双方可以协商新的交货日期。当然需要解除合同,延先生的工厂还需要办一件事,那就是通知对方。如何通知呢,沈律师认为不仅仅是打个电话给对方,应当用快递,将通知送达给对方,而且在快递面单上还应写上“解除合同通知”等字样。

在法律上,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完成了通知,通知包括多种形式,比如信件、函、录音电话、传真、电子有i教案等等,但沈律师认为最可靠的还是我们上文提到的方式。另外通知中的内容必须意思明确,不要使用一次词汇,比如“如果、假设、假定、可能、也许等等”,以免产生不需要的麻烦。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式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如果不给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那么合同双方之间的权益会失衡,也会不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异议期也是有时间限制的,那就是受到通知后的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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