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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作协议突遭解除,要给予合作方合理准备时间

【法律咨询】张先生一名个体户,他和学校的校办工厂合作经营,约定年利润的50%归学校所有,50%归张先生所有,每年保证学校有3万元以上的分红。双方签订三年合同,三年中合作愉快,故而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长期”合同,合作期限合同约定为“长期”,把分红约定为每年最少5万元,每年递增5%。之后张先生又经营了六年,校方称教育局规定不得破墙开店,要收回门面,限令张先生一个月内搬迁,解除合作协议。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很着急,自己经营多年的“门面”就这么没有了,附近也没有好的门面立即借到,故而不同意搬迁,要求履行“长期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张先生承租学校门面房,用“分红”的形式的形式支付房屋租金,从双方签订的分红保底条款可以看到学校是稳赚不赔的,大于保底数字的分红才是双方合作经营的收益。

 双方签订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情势变动,教育局不允许学校破墙开店,要求收回所有的门面,张先生和学校的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

 但由于这样会对张先生的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所以学校要给予张先生合理的搬迁时间,不能限令一个月内搬家,而是要给予他较长的准备时间,便于寻找新的门面,进行设备和设施搬迁等。寻找新的店面和设施的搬迁费用,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虽然学校是奉命行使,但教育局的一纸公文并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对学校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张先生,由于这种突变会对张先生的经营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这些费用。律师

经过协商学校答应给张先生三个月的搬家时间,并且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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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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