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如何应对价款之争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或约定不明确,很容易发生纠纷。律师

沈律师提示价格条款的要约定准确。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货币单位。总价=单价×数量,但有时因为计算错误或者笔误使得总价≠单价×数量,如果不能证明总价=单价×数量-折扣金额,因而造成的总价低于单价×数量,按照单价×数量来确定合同的总价款。

其次,计量单位也需要约定明确,是按件还是按照公斤,是按净重还是按毛重,都需要约定明确。另外一种因价格条款不准确导致的纠纷是笔误,因笔误造成的价款之争也常见,因这种笔误产生的价款之争是可以解决的,按照“重大误解”处理,因为笔误导致的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意思表达产生瑕疵,不利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律师

沈律师提示二:附属的费用也需要约定。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买卖合同的附属费用由谁支付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包装费为例,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无法协商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应当由卖方提供,如果买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沈律师提示三:价格的约定应当明确。在有些合同签订时,交货在远期,货物价格又浮动比较大,双方约定“随行就市”、“市场价”。如果在交货时双方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沈律师提示四:还应约定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结算方式。律师

1、支付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无法协商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比如海运提单、提货单、仓单)的同时支付。

2、支付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无法协商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转帐都可以作为支付方式,但现金支付受到税务制度的限制。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