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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医疗化学试剂,借用化验设备

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医疗用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借用协议》、《维修保养合同》;判令医疗器械公司赔偿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可预期利润损失613,247.86元;判令医疗器械公司退还未到期的维修保养费8万元。律师

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原为医疗器械公司之经销商。双方签订《设备借用协议》,约定医疗器械公司向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出借全自动血培养仪一套置于萧山医院使用;借期5年;杭州医疗用品公司每年向医疗器械公司采购168箱耗材(每箱装有50瓶耗材),每箱价格1,200元,年度金额201,600元;如任一年中累计的产品采购没能达到承诺数量,则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应向医疗器械公司交足承诺的年度金额。

医疗器械公司向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交付了出借设备,双方还签订了《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借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为五年10万元。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已支付了10万元维修保养费,但在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前医疗器械公司并未提供维保服务。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与萧山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向萧山医院提供FX200血培养仪器一套,合作期五年,合作期内萧山医院保证所有本仪器的配套试剂及相关耗材均向杭州医疗用品公司订购,仪器设备产权属医疗器械公司所有,杭州医疗用品公司负责仪器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修保养,保修期五年。律师

后医疗器械公司如约向杭州医疗用品公司提供耗材,至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多次要求医疗器械公司履行《设备借用协议》,继续供应耗材,但医疗器械公司屡次以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已非其经销商而拒绝供货。杭州医疗用品公司认为,医疗器械公司拒绝向作为借用人的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供应耗材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医疗器械公司辩称,针对杭州医疗用品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同意解除《设备借用协议》和《维修保养合同》,希望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后果;针对杭州医疗用品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医疗器械公司已经履行了设备出借义务,医疗器械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该诉讼请求;针对杭州医疗用品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医疗器械公司并未收到10万元维修保养费,故不同意返还。律师

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发送《产品采购订单》,购买产品为培养瓶等,订单载明:本采购订单是根据医疗器械公司与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为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产品而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出具。本采购订单应当自医疗器械公司接受之日起构成经销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采购订单应当受制于《经销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声明双方签订的《设备借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负有供应耗材的义务,医疗器械公司未提供相应产品,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向医疗器械公司催订配套试剂未得到回复。现再次发出订单要求,希望尽快发货。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杭州医疗用品公司,声明双方签署的《诊断系统部门产品经销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该协议已届满终止。双方未就该《诊断系统部门产品经销协议》的延续达成新的协议,也没有达成过任何其他的《经销商协议》。律师

双方签订的《设备借用协议》、《维修保养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设备借用协议》、《维修保养合同》,于法不悖,予以准许。相关合同解除后,《设备借用协议》项下的出借物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主张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其可期待利益损失613,247.86元的诉讼请求,《设备借用协议》文本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设备借用的权利义务约定,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耗材买卖的权利义务约定。

关于设备借用的权利义务约定,双方并无争执。关于耗材买卖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性质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在《设备借用协议》项下,医疗器械公司并没有出卖耗材的义务,理由如下:双方在《设备借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出借的标的设备,而案涉设备与耗材在使用上是可以分离的,即耗材并不构成案涉设备使用时不可分割或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故医疗器械公司并不负担出卖耗材的从合同义务;双方在《设备借用协议》文本中,虽然就耗材的买卖作了标的、价款等方面相应约定,但该约定系记载在借用合同文本中的意向性约定,结合“G采购订单”条款的内容,医疗器械公司在本《设备借用协议》中并未就“D耗材采购要求”款中杭州医疗用品公司的采购请求作出明确的承诺,亦即双方并未在《设备借用协议》中形成明确具体的买卖合意,故该两项条款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

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依此主张可预期利润损失,缺乏请求权基础和证据支撑,故对于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主张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613,247.8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关于杭州医疗用品公司要求医疗器械公司退还未到期的维修保养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与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维修保养合同》,但医疗器械公司未能证明其向杭州医疗用品公司支付了《维修保养合同》项下约定的10万元维修保养费用,故对杭州医疗用品公司主张退还维修保养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沪0115民初65145号(2017)沪01民终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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