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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股东归还借看的财务账册

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两人系夫妻关系,B系原告股东。N到原告处取走原告的财务账簿共141本,并出具收条,落款为:借用人:N。律师

为了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物流公司同意B和N借走公司财务账簿,但是B和N长达一年之久不予归还。B和N长期占有物流公司财务账簿、拒绝归还公司的目的是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构成对其他股东知情权的侵犯,同时违反了借用合同的约定。

财务账簿属于物流公司所有,B和N占有财务账簿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应当归还公司。收条虽然写的是141本财务账簿,但经N电话告知明确有143本,物流公司的相关人员均已作证说明。本案物流公司选择的是返还财务账簿之诉,不能认为是股东权利纠纷而直接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B和N称,N是受B的委托到物流公司处领取财务账簿,之后交给B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该些财务账簿已交审计公司审计。N代理B取财务账簿,代理行为的后果由B承担,现财务账簿不在N手中,N没有能力归还。B基于股东身份,对财务账簿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律师

所谓借用合同,是指民事主体的一方交付一定的实物给他方使用,他方到期归还原物或如数返还实物的合同。本案被告的身份系原告之股东,标的物系公司财务账簿。被告在收条上落款为借用人,但二被告提取公司会计账簿,其目的显然不是使用,而是查阅、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系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而非借用合同范畴的行为。至于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失当,则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另案诉讼。

物流公司申请传唤公司会计施某和办公室主任高某到庭作证,证明B和N实际借走账簿143本。B和N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定如下:物流公司的证人系其公司员工,与物流公司有密切联系,且证人证言遭B和N否认,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财务账簿属于物流公司所有,现N从物流公司处借用财务账簿,并出具其为借用人的收条,同时N在二审中自认其已将财务账簿交B,故物流公司向B和N共同提出主张有依据。虽然借用的收条中对归还时间没有明确,但B和N借得财务账簿后,时至今日未归还物流公司,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律师

B系物流公司的股东,其对公司会计账簿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查阅”,而非长期占有,此行为必然会对物流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亦违背了法律对相关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本意。物流公司要求B和N返还财务账簿,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物流公司要求返还143本财务账簿,证据不充分,难以支持。

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B、N返还物流公司的财务账簿141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830号(2016)沪01民终9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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