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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借用设备,合同到期要求退还

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健康水直饮机免费借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净水设备公司提供一台健康水直饮机供Z免费借用,Z需向净水设备公司支付押金980元,协议期满后Z可退回旧机并向净水设备公司收回全额押金。更换滤芯需另行支付费用,每套280元。律师

协议签订后,Z向净水设备公司支付押金980元,净水设备公司为Z安装牌截留式水处理机一台。净水设备公司为安装于Z处的牌截留式水处理机更换价值280元的滤芯一套,Z支付滤芯费及其他更换、维修费用合计458元。现因净水设备公司拒绝退还押金,发生纠纷。

Z诉称在新民晚报上看到净水设备公司刊登的免费借用净水器的广告,与净水设备公司联系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Z免费借用净水设备公司的净水器,协议期满后,Z在退还旧机时可以全额收回押金。签订协议后,Z交付了押金980元。当时净水设备公司工作人员曾表示协议到期后净水器仍可继续使用,押金可以在退还旧机时收回。律师

协议期满后,Z曾电话联系净水设备公司工作人员,得到了同样的答复。故此后Z继续使用净水设备公司的净水器,每年正常付费更换滤芯。Z另安装了新的净水器,想将净水设备公司的旧机退还,净水设备公司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回旧机,退还押金。

净水设备公司书面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净水器使用期为五年,Z在使用期已超过三年的情况下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律师

根据约定,协议期满后,Z可退回旧机,收回全额押金,但并未约定Z必须在何时提出收回押金的请求,净水设备公司仍按协议约定为Z提供了有偿更换滤芯的服务,故净水设备公司认为Z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净水设备公司应于10日内返还Z押金980元,同时Z应将牌截留式水处理机一台退还净水设备公司。(2016)沪0109民初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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