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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公司借用他人资产和设备需归还

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核对确认书,载明实业公司与自然人G经友好协商,达成实业公司与自然人G共同开发净水设备协议,利用实业公司名义,进行净水设备开发生产,会计核算由实业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车间核算,后于根据实际情况,由Y和G共同出资成立了净水科技公司,股东为Y、G、F。律师

原实业公司经办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转入净水科技公司,经实业公司和净水科技公司对现有的材料认真核对、多次协商,最后对实业公司为净水科技公司公司垫付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做了确认,并附实业公司为净水科技公司垫付资金并形成资产明细表,类别固定资产734,685.50元,材料11,537.20元,产成品354,2160元,办公家具及厨房设备20,000元,垫仓板及办公用具3,340元,开办费用及亏损276,225.70元,小计150万元,上述资产负债确认后,实业公司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向净水科技公司收取相关货款,净水科技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本确认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原实业公司与自然人G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失效。实业公司发给净水科技公司律师函催讨前述150万元资金占用费及利息。

实业公司诉称:双方经协商,净水科技公司使用实业公司的设备、生产资料、车间等资源,进行净水设备开发和生产。后经双方结算,共同确认消耗的物资、设备占用费等经折算为150万元,并签订了核对确认书。根据协议内容,净水科技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但时至今日,净水科技公司分文未付。律师

净水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请求。净水科技公司实际没有使用实业公司任何资产,即使根据核对确认书,也只是说净水科技公司占用实业公司资金。从与实业公司的基本账户看,曾经有过100万元资金的转移,但该笔资金不是净水科技公司占用的,而是净水科技公司股东Y对净水科技公司的出资,因为他同时也是实业公司的股东。该笔出资后面已经偿还给Y和实业公司的账户了。

原净水科技公司间是关联公司,净水科技公司的大股东是实业公司股东之一,不能仅凭核对确认书认定双方关系,应该以实业公司是否实际交付固定资产及资产是否符合核对确认书中的列明为准。根据净水科技公司的举证,净水科技公司已经向实业公司偿还了206万元的资金占用费,部分是实业公司的备用金,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性质不影响净水科技公司已经向实业公司支付的事实,经净水科技公司计算,已经全部偿还。律师

内容载明是双方在经认真核对,多次协商,垫付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确认,列明了具体项目及金额,并明确了实业公司有权收取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现净水科技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付清,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业公司诉请净水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净水科技公司认为确认书仅是对之前交易行为的确认,款项已经付清,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确认书中的意思表示,不予采信。净水科技公司关于核对确认书是股东Y决定注销净水科技公司,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而订立的辩称意见,也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净水科技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实业公司货款150万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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