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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用还是有偿租赁农地种植纠纷案

原告诉称,1993年左右被告在原告下属九组承包农田进行种植,并居住在九组仓库内,后因承包期限到期后农户将发包给被告种植的农田收回,但被告仍居住在九组仓库内。2009年初因国家电网建设工程的需要,九组部分农户被动迁,但不征用农田,动迁农户继续种植承包地,为方便农资及粮食存放,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发出要求被告搬离九组仓库的告知书,但被告仍不肯搬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从九组仓库内迁出。律师

被告辩称,不同意从九组仓库内迁出,但如果原告愿意适当补偿原告损失的话,可以考虑搬离。

被告于1996年至原告下属的九组向农户承包土地进行农业耕作,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九组的仓库让其居住,被告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2002年被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因承包期限届满而被收回,2009年国家电网建设工程的需要,九组部分农户被动迁,但不征用农田,动迁农户继续种植承包地,为方便农资及粮食存放,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被告发出要求被告搬离于2009年6月20日前搬离九组仓库的告知书,但被告仍未能从九组仓库中搬离。法律咨询

被告借用九组仓库,原告未向被告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也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费用的清单,清单合计金额14,920元,其要求原告最少补偿不少于5000元,原告对此予以拒绝。由原告提供的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署出具的证明、原告2009年6月2日所发的告知书、被告家人阅看告知书的照片、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并经查证属实。律师

被告承包土地进行农业耕作,原告未收取任何费用即向被告提供仓库供其居住,双方间形成的是口头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2002年被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因承包期限届满而被收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原告即有权要求返还借用物,事实上原告直至2009年6月2日向被告提出要求搬离仓库并发出告知书,在此情形下被告拒绝迁出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借用的仓库中迁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的补偿,以为双方是无偿借用合同,被告因其耕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基于的是土地租赁而种植经营需要,该费用与原告并无必然关系,且即便有关,被告从1996年至2010年居住至今,原告从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被告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也于情不合,故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律师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终止原告金山区某镇水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某为被告居住原告属下九组仓库(现为二组)形成的借用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于三十日内从原告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民委员会属下九组仓库(现为二组)内迁出。(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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