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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他人钱款从典当行借,要求付月息2%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融信息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R、T作为保证人向E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向E借款30万元,借期6个月;由于出借人自己资金周转紧张,是用房产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周转,这次出借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友谊而帮忙;S借款人自愿按典当公司房地产抵押典当档次月综合费率7%加月利率5%(合计2%,9,600元/月)承担借款费用及利息(包括逾期),并在每月5日将借款费用及利息9,600元支付至出借人中国银行卡;借款人绝不因借款费用超过法定民间借款最高利率而抗辩;借款汇入以下银行帐号上海铁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行陆家嘴软件园支行。律师

金融信息公司加盖公章,R、T签字。E将借款本金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金融信息公司上述银行帐号。金融信息公司尚能按约每月向E支付费用和利息9,600元,但此后经E催讨,金融信息公司未按约偿还E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

E请求判令:金融信息公司立即归还E借款本金30万元;金融信息公司支付E借款费用和利息(按典当公司房地产抵押典当档次月综合费率7%和月利率5%合计月利率2%的标准);R、T对金融信息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借款成立后,金融信息公司每月向E支付典当费用8,100元及利息1,500元,但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金融信息公司却以资金无法周转为由表示无法及时还款,但每月仍按约定向E支付典当费用8,100元及利息1,500元。金融信息公司向E支付了9,600元费用及利息后,即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律师

E认为,金融信息公司要求E通过向典当公司借款的形式提供借款并自愿承担典当公司相关费用率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R、T自愿作为本次借贷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信息公司辩称,金融信息公司系由R经营,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也不清楚款项用于何处。

T辩称,其是金融信息公司的股东之一,与金融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K、R均是朋友。当初金融信息公司向E借款时,提出让T作为担保人签字,T也答应了。借款事实属实,本金是直接打到金融信息公司账户,因R控制经营着公司,因此之后钱也转到R那了。关于利息,一直是R在归还,具体还到多少对此T并不知情。对于承担担保责任,T表示没有异议,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利息月利率2%过高。律师

R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约定金融信息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现未按约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故对E要求金融信息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费用和逾期利息。现E与金融信息公司即约定了月利率5%的逾期利率又约定了月利率7%的其他借款费用,本案中E要求逾期利息和费用一并以月利率2%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E以月2%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借款费用,显然超过上述利率标准,故对E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金融信息公司应向E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合计逾期利息和费用。律师

R、T作为保证人向E出具《借据》,E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R、T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金融信息公司未履行全部债务,R、T理应对金融信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沪0115民初8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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