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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上百万元,多次延期仍不能支付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L与Q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L、出借人:L,今有L向L借款壹佰万元整,以借款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L将款项打入L指定账户:工商银行九亭支行,以入账凭证为准。借款期限3至6个月,月息2%,借款人如满6个月未还款,出借人有权处置抵押房产。协议一式二份,二方各一份。后附L、L签名。律师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签署的壹佰万元整的借款协议延6个月。各项条款不变。后附L、L签名。

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签署的壹佰万元整的借款协议此协议的补充协议继续延期6个月,各项条款不变。后附L、L签名。

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签署的壹佰万元整的借款协议签署的此协议的补充协议继续延期6个月,各项条款不变。后附L、L签名。

L提供《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人L,出借人L,今有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九万元,借款不计利息。本次为交付2015年8月4日签的壹佰万元的借款利息。落款有L、L签字。律师

L提供的《借款协议》另一份,载明:借款人L,出借人L,今有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十二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借款不计利息。本次为交付2015年8月4日签的壹佰万元的借款利息。落款有L、L签字。

L提供《借款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借款人L,出借人L,双方于2015年8月4日签署的壹佰万元的借款协议及2016年2月23日、2016年8月9日签署的此协议的补充协议继续延期6个月,至2017年8月6日。各项条款不变,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落款有L、L签字。后又附言:3笔利息已结清,后有L签字,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

L认为上述三份利息借据均为2017年3月17日出具,三份协议专门对之前1,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进行了断,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与本案一起诉讼。90,000元及120,000元的借款协议应该是二选一的,不是累加的。律师

L起诉请求:L、张贺归还L借款本金1,000,000元;L、张贺共同支付L自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210,000元,以及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2015年8月4日、L与L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向L借款壹佰万元,并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3至6个月,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L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也证明其于2015年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L交付了1,000,000元。而且L与L又于2016年2月23日、2016年8月9日、2017年3月17日三次确认了上述借款,并分别予以展期6个月,故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L应履行还款义务。

因L与L约定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出借时间为2015年8月6日,第一份借款协议六个月,从2015年8月7日到2016年2月6日,月息2%,产生利息120,000元,L自认L于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分三笔共计还了90,000元,并认可该90,000元作为上述六个月的利息计算结清,于法无悖。律师

后双方签订《补充借款协议》,借款延期自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利息应为120,000元,但双方在关于利息的《借款协议》中确定此期间利息90,000元,予以认可;后借款又延期自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利息计算120,000元,L提供的关于利息的协议中确定此期间利息120,000元,予以认可。

L要求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的借款利息210,000元,以及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L抗辩,该利息已经结算系另一笔债权,不应在本案中计算,利息为借款的法定孳息,一并主张并无不当,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L抗辩认为两笔利息只能选择一笔主张的意见,不符合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不予采信。关于张贺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虽然L认为L的债务产生于其与张贺夫妻关系存续但数额已超过两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畴,且张贺未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就本案的在案证据而言,并不能证明张贺有举债合意或存在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故张贺不应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律师

判决:L十日内归还L借款1,000,000元;L十日内偿还L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210,000元,以及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对L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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