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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经营款还是借款,没有借条如何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J与K系一般朋友关系,均从事“直销”经营。J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交付K20万元。J认为,上述转账钱款系借款,经J催讨K拖延至今,侵害J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处理。J起诉请求:K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律师

K辩称,K结识J后,J为鼓动并发展K做产品,向K打款20万元表示与K共同投资产品,J系K产品销售的上线,K与J不相熟,不存在借款的理由,J也没有提供借条。J在提供的微信仅是部分内容,之前的内容均是K因投资产品而亏损向J理论,K在微信中书写“归还”都是有前因后果的,K因手机遗失无法提供全部微信内容,J应当将两人之间的微信往来全部提供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K从未支付过Q10万元。

J认为J和K都是产品业务员,但独立开户进行销售,双方是平级关系。因双方关系不错,K向J借款,故J借给K20万元,J法律意识不强而未要求K出具借条。借款后,K向双方的产品销售上级Q支付10万元款项,Q将这笔款项记账在J名下,故J在借款20万元中扣除该笔10万元后主张本案的还款10万元。J在微信中两次向K讨要10万元,K称在产品赚钱后归还,故K欠付J钱款是事实。律师

主张K因经营缺乏资金,向J借款20万元,但对此J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K有向J借款的意思表示。J主张K已还款10万元,K对此予以否认,而J对于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均无法确实说明。K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了双方因从事产品直销经营存在经济往来,因此无法确认J与K之间存在J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J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J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J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K归还借款,其仅提供了转账记录,K不予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抗辩双方均从事产品销售,本案款项是基于该产品的销售进行的共同投资关系。律师

J对其从事产品销售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共同投资关系。J又称Q作为其上线曾确认收取K的10万元以抵消K的10万元借款,K不予认可,J对其所述明确无依据,对此,J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虽然K关于共同投资的抗辩意见无确凿证据证明,但J对其本人投资产品无异议,其亦认可双方对产品有互相往来,该些情形使得J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难以确认。J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K还款,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2018)沪0115民初25433号(2018)沪01民终12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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