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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无信贷资格,借款合同无效

上海律师导读:高某因资金问题向某农民合作社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后高某未按照借款协议归还借款利息和本金,该农民合作社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认为借款协议无效。律师

案例引用

高某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向某农民合作社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届期一年,月利率3%。但高某仅归还一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没归还本金和利息,合作社多次催讨未果,其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原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贷款经营资质,其放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金融法规,即原告没有放贷的主体资格,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时无效的。因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律师

沈洁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出借人是农村合作社,后因借款人到期不还引发矛盾。

因经济发展迅速,很多人只看到眼前利益而没有想到风险,本案中的农民合作社违法向人发放贷款,以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金融规定,故其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借款协议无效之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应当将相关得利返还。双方之间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之后,收款方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本案被告应当返还本金以及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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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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