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流动资金不足借款,经催收不还遭起诉

被告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乙币80,000元,承诺于2013年12月8日返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返还了50,000元借款,其余3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律师

2013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承诺于2013年12月8日返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返还了50,000元借款,其余3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2014年9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提供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某交来委托办理凌桥锦福苑5幢8号楼房屋产权证费用共计乙币壹拾壹万元整,其余费用等拿到权证后一次付清。”被告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实际上是被告请求原告帮忙办理房产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6,000元手续费,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10,000元,原告出具了上述收条,房产证办好后,原告又让被告再支付80,000元,于是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才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原告称上述收条与本案无关。律师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借条为证,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实际上是被告请求原告帮忙办理房产证,被告支付了原告110,000元手续费后,原告又让被告再支付80,0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才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被告就其上述辩称意见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借条的日期在先,收条的日期在后,被告的说法与之相矛盾,故不予采信。

原告称被告已返还了原告50,000元借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3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陆某借款30,00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