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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被逼转让房屋,诉请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许某、钱某诉称:两原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3月,原告钱某分两次向被告借款15万元(借条书写共计32万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为便于日后向原告钱某主张债权,要求与两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原告许某购买的位于青浦区西岑镇西虹街房屋转让给原告,用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原告许某也未将该房屋交付被告。律师

原告许某于2014年7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被告借款15万元,但被告对仅归还15万元本金不满,以房屋转让协议要挟,要求原告钱某通知开锁匠将系争房屋门锁更换,被告将物品强行搬入,原告许某知晓后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告知原告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无产权登记,依法不能进行交易。故原告诉至要求:1、确认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将放置在青浦区西岑镇西虹街412弄房屋的物品搬离,将房屋归还原告。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系争房屋属原告所有,2014年4月1日房屋买卖协议也是两原告签字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钱某签署收款证明,表示因生意需要,向被告借款,收到被告一百元面额2,000张,利息按照还款当日中国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律师

2014年3月18日,原告钱某出具借条,表示因生意需要向被告借现金12万元。同时书写承诺,表示如果在2014年3月30日不归还借款,其名下位于青浦区金泽镇西虹街412弄房产过户给被告作为偿还借款。同日,原告钱某(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青浦区金泽镇西虹街412弄房屋转让给乙方,房价32万元。原告钱某并书写收条,表示收到乙方购房款32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20万元,第二次12万元。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许某也承诺愿意为原告钱某还款,因两原告无法归还借款,故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欠款抵房款。但系争房屋系农民集资建房,无小产证,被告作为外地户籍人员,也无权购买农民集资房,故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后,被告理应腾退系争房屋。因双方一致确认欠款30万元抵作房款30万元,故两原告理应归还被告房款。现两原告已经归还被告15万元,剩余15万元理应归还被告。律师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某、钱某与被告陈某在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陈某应于三十日内腾退青浦区金泽镇西岑街412弄房屋;原告许某、钱某应于三十日内归还被告陈某150,00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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