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约定借款月息三分自愿降低为同期贷款利息四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J诉称,曾向季L夫妇出借款项30万元,季L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归还,但未归还。请求判令:季L夫妇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季L夫妇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

季L、万F共同辩称,对孙J诉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有预扣利息9000元,实际收到借款291000元。2011年12月28日,案外人金某从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的账户向季L名下银行账户转存30万元。案外人金某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孙J系其妹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的账户一直由孙J使用,上述30万元系季L向孙J的借款。

约定:季L夫妇愿意以其拥有的位于一二八纪念路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孙J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若季L夫妇逾期还款,除应向孙J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孙J在催讨本金及执行期间所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相应费用。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率3%。违约金(逾期违约费)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律师

该合同落款“抵押人”处签有“季玲”及日期,落款“抵押共有人”处签有“万国富”及日期。季L夫妇称,上述借条和合同中季L夫妇的签名均非季L夫妇所签,但不申请鉴定。季L夫妇辩称,其实际收到借款291000元,借条及合同上季L夫妇的签名并非季L夫妇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季L夫妇对于孙J所称借款给付及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的事实经过均予确认,故对于季L夫妇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季L夫妇按照每月9000元归还钱款,共计还款108000元,此后季L夫妇均未还款。系争借款自借款之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应为72000元。该108000元系先行归还借款本金还是先行支付利息,双方并未作出约定。孙J称该款为季L夫妇支付本案系争借款的利息。季L夫妇则称,该款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超出的部分作为归还本金。律师

季L夫妇已经向孙J还款108000元,关于该还款108000元系归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双方对此并未作出约定。债务人除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先行支付利息,余款用于清偿本金。本借款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金额为72000元。上述还款108000元应先行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72000元,其余款项36000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故季L应当归还孙J剩余借款本金264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为3%,现孙J要求季L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系争借款发生在季L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万F也在合同上作为抵押共有人签名,故系争借款应为季L夫妇夫妻共同债务。孙J要求万F对季L所负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季L、万F应共同归还孙J借款264000元;季L、万F应共同支付孙J逾期利息,以264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