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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胞弟买房,离婚前妻仍需还款

郑先生和哥哥老郑是一奶同胞,两人关系很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先生在浦东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向自己的兄弟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和支付购房款。后来他的兄弟将五十万元转账到了他的账户,购买房屋后,用于孩子就读小学。

但夫妻两人的关系却没有改善,因为各种纠纷,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郑先生抚养,股票三十万、存款五万元和一辆轿车归妻子所有,两人的住房是郑先生婚前购买的,也没有办理贷款,故而归他所有。至于那套学区房,贷款仍有壹佰多万,由郑先生负责归还,房屋产权也归他所有。

只有他向哥哥的借款,法院判决由郑先生自行归还。但老郑一听不乐意了,当初借款的时候,弟媳也是亲自到他家里来的,共同和弟弟一起向自己借款,目前借款一分钱都没有归还,现在夫妻两人离婚了,怎么就由自己的弟弟归还,弟媳就不承担还款责任了呢?律师

于是,经人介绍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虽然这部分借款是夫妻两人共同借的,到目前为止,两人只归还了伍仟元,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借款的返还义务,考虑到郑先生哥哥的主张,借款到期分为借款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如果双方对借款的利息约定方式不明的,视为不支付付利息。现在借条上注明,由其弟弟支付利息,但利息为多少?以什么为参照标准,两人都没有约定,所以这笔借款等于是无息的。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第一年的借款利息有明确的约定,而第二年的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第一年的借款利息来推定第二年乃至以后仍有利息。现在借款人夫妻归还了伍仟元,双方之间没有对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作出过约定,就老郑而言,称这是其弟媳在微信所称的第一年利息,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一般是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

现在借款人夫妻虽然已经通过法院办理了离婚,法院的判决书上也明确了由弟弟归还老郑的借款,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这种判决或者约定是对借款人夫妻而言的,约束力只有在两人之间,对于债权人老郑来说,他可以找他们两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还款。如果是郑先生前妻归还了借款,她有权问自己的前夫郑先生要回来。一句话,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只约束夫妻两人,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让任何以为债务人承担。所以沈律师认为郑先生可以不用着急,他的弟媳仍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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