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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同居情人要求还款

元太太收到了一份卜小姐发来的律师函,上面称她的丈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卜小姐借款伍十万元整,现在借款期限已经超过,迟迟没有还款,要求元太太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给予答复,一个月内还清借款。

看着这份律师寒,元太太觉得卜小姐的姓名好熟悉,卜这个姓不太常见,他记得自己的的丈夫和自己已经分居了多年,在外同居了一个女友,姓名的姓好像也是卜。于是乎,气愤的元太太质问丈夫,但丈夫避而不答,只是告诉他,这笔借款是真实的。

气愤的元太太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怎么办?沈律师认为这笔债务发生于元太太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会将债务认定为两人的的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律师

虽然卜小姐向元太太主张的债务发生于元太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的确定是卜小姐与元太太丈夫保持多年婚外恋人。在存在情人关系期间,且她的丈夫和卜小姐同居生活。一般来说否认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夫妻方,但两人的同居事实已经证明了系争债务不存在元太太夫妻之间,这些款项也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债务属于她丈夫的个人债务。要求元太太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情不合,于理不法。

一般来说债权人起诉借款一方夫妻配偶,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债权人以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债务人配偶和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立案。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同意。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获得胜诉后,执行时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法院对债务属于共同财务作出认定处理。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由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归还债务。如果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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