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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款的借据,光有借条不成立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律师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对方借款的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称为贷款人,也可以成为出借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黎先生向蓟先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蓟先生人民币100万元整。后面还有他的签名和日期。蓟先生表示因黎先生投资急需资金向他借款。而自己又没有那么多的现金,故而他向他人借款。之后交付了百万元的现金,对方当面出具借条一份,后来黎先生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目前蓟先生找到沈洁律师,要求律师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款。而且一个简单的借贷官司,他竟然提出了风险代理。要求执行到位后,支付百分之十五的律师费。

对于这样一起委托,沈律师不由得表示怀疑,黎先生和蓟先生只不过是麻将桌上的牌友,两人之间是熟识,但并没有亲密到借款百万元的曾读。更何况,黎先生自己没有资金,是向他人借款后再出借,这样的情况下居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百万借款是用现金支付,又说不清百万现金的体积大小。这样一份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对方书写,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律师

对借款合同上海地区的法院必须要求借款人出具两份证据,一是借条,第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首先要承担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履行举证责任既要提供借贷合同,也要提供自己已经交付钱款的证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仅凭借据证明,出借人还要举证借款已经交付。称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那么就要说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所借,100万元是分次给对方还是一次性给对方。如果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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