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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善财务制度,收款会计可否写借条

丁先生是一家公司成立之初的财务,当时公司刚成立,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公司的单位账户也没有开立。当时公司的领导和他说有一名叫做王先生的投资客,想入股他们公司成为股东,但公司当时还没有在银行开户,领导示意让财务丁先生收取此款,并示意丁先生写一张借条给对方。虽然是财务,但丁先生似乎是一点法律意识也没有,就糊里糊涂写了几张的借条给对方,金额合计为八十万元。此后还重复写过总借条,注明此前的借条作废。律师

十年后的今日,当初成立的公司已经注销,公司在经营期间曾经给过“股东”王先生四十万元的分红,其中二十万元,王先生写了收条,另外二十万元王先生收取了款项,但是没有写下任何收据,而且给付当时是现金,并没有留下任何转账记录。现在王先生矢口否认收取过四十万元,只认可自己确实收到过二十万元的还款,也不认可这是分红二十万元。

另外,丁先生还认为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年,公司也已经倒闭许久,这些钱款十年后怎么还能要自己归还呢?但丁先生的辩解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河南省西平县法院判决丁先生归还王先生六十万元的借款,并从法院判决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

判决后,丁先生决定上诉,在支付了不少上诉费后,对方找到丁先生和解,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丁先生只要归还二十万元,其余资金原告王先生向原公司的其他股东追讨,协议签订后,一式两份都被原告王先生拿走,而丁先生居然没有要一份文件。和解后,丁先生撤回了上诉。律师

过了两年后,丁先生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法院称对方已经申请执行,要求丁先生尽快将其余四十万元的钱款准备妥当。丁先生倍感委屈,他找到沈洁律师,希望沈律师先对此案分析一番,他准备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对此沈律师认为丁先生所有的说辞均没有任何法律凭据,也就是既没有书面的文件,比如和解协议,收款文件,也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比如对事实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唯一留有的证据就是两位证人,这两位证人当初看到了丁先生和王先生之间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但这两名证人和丁先生是熟人,具有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为信。而且丁先生当时代工程收取款项时,并没有写清楚本人系某工厂的财务,代工厂收取八十万元投资客,而使用他名义出具的借条,这样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这份纸条足以证明他向王先生借款八十万元,而不是王先生给公司的投资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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