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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困难问朋友借款,称给介绍人费用

A与S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因生意周转困难,向A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S向A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S因生意周转,特向朋友A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按银行利率20%计算。如违约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当日,A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S支付借款金额200,000元。S向F账户转账45,000元。借款出借后,A向S多次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S拒不归还。律师

A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S归还A借款本金200,000元;判令S承担借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础,按20%的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S承担律师费1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A申请撤回此项诉请)。

S辩称,不同意A的诉请。S在D的介绍下认识了所谓的借款操盘手F,F带着S找到了A借款,对方要求押户口本。当时因急需钱还债,所以答应了借款要求,押了户口本,成功借到了20万元整,当时说好利息15%,要求给现金,双方的操盘手要拿15,000元的好处费。A转账后,S往自己的建行卡上转了50,000元。因建行取款排队的人特多,又商量了转账,是转到F的卡上,再由她转入A的卡上。所以当时转入F的卡上45,000元。律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S向A出具借条,其内容系S真实意思表示。S向A借款200,000元,A已通过转账方式履行出借义务,S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S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S主张转账给F45,000元,确有凭据,但其主张再由F转账给A,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难以认可。A要求S支付自2018年8月8日开始的借款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亦于法不悖。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S十日内归还A借款200,000元;S十日内支付A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8)沪0115民初78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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