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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加“传销”而支付的借款,我可以要回吗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向我借款10万元,说是开展业务需要,我问了他开展什么业务,他说是发展线下业务人员进行产品推销,如果他手下的业务人员招纳其他的人员再推销产品的话,就可以有很可观的利润,他也会给我很高的利息,他说先借10万,3个月后还我15万,但是现在已经半年过去了,他连10万的本金还没还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起诉他的话,可以把钱和利息要回来吗?我问了一些律师,他们说由于此笔借款用于传销活动,很有可能认为用于非法经营而导致借条无效。律师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其次,即使在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下,3个月的利息高达5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折合的利息,因此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律师

这样粗略的一分析,这位出借人似乎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人的借款是否用于传销活动。虽然根据出借人的描述,借款人的业务活动类似于传销。所谓“传销”,指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但是,律师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传销行为并非由法院来认定。根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行为是由当地的工商机关认定,工商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显然法院如果在民间借贷的关系中认定该行为属于传销话属于明显越俎代庖的行为,并且直接认定为非法债务也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赌博、嫖娼等非法债务的辨识对于普通老百姓的要求应当不同,法律不应当强行要求债权人具有高能力的辨识度。因此,律师认为在传销没有认定之前,法院应当继续依照民间借贷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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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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