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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能否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张某起诉朋友林某夫妻,两年前张某出借借款90万元给被告中的丈夫林某,借款利息为18%每年,借款人林某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上门催讨,妻子应某不知情,自债主上门,丈夫失踪方知有借贷事情,应某被催讨,刚刚知道有借款事宜。律师

这份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或共同抵押人或保证人有欺诈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出借人无法按时收款的,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借款额30%的赔偿金,同时出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出借人由此解除本合同的,借款人所有其他欠款立即到期;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故意藏匿或失踪,以逃避应尽的义务,该方行为视为欺诈行为。

另外借款人林某还出具了收条一份,言明收到上述借款。

期间借款人林某曾经和出借人张某还变更一次借款利率,从年利率18%,按月支付,变更为年利率21%,同时也变更了还款日期。此后双方再次变更了借款利率,从21%的借款利率变更为22%,并且把还款期限再次延长一年。

林某无力还款后,玩起了失踪,林某的妻子也没有能力还款,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承担利息和要求赔偿违约金,并且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变更协议、收条、对账单、房地产权证、抵押权登记等证据。诉讼中林某自己觉得违约金30%太高,自觉变更为10%。律师

这份借款合同有抵押证明,有两次变更协议和借款协议,还有借款人的收据,从借款的真实性来看,没有过多的瑕疵,故而借款关系成立,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是林某的个人借款还是林某夫妻的共同借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违约金能否予以支持?

林某和应某是夫妻,在夫妻关系期间存续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外一方可以证明配偶对外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人也知道这一情况,否则一并连带对外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夫妻之间将来如何分配债务,要由借款的一方证明这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对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有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说借款合同涉及的是利息,如果在约定违约金就会使得借款人的负担过重,比如合同约定到期不予归还,承担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20%,而很多借款合同的纠纷所在就是借款人无力承担还款责任,这样会使得借款合同的利率无形中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也许就是这个原因,原告张某才自行把违约金从30%调整为10%。律师

另外张某要求违约金获得支持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双方的借款合同不仅仅是约定不能还款承担多少违约金,而是对“欺诈”进行了特别约定。两次变更借款合同,可能让法官也觉得林某玩失踪确有不忠于合同的主观故意,故而支持了违约金。在以前的民间借贷诉讼中,我们遇到国违约金和利息不能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法院只会支持其中的一项。实践中有几种和借款有关的内容: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有观点认为利息和逾期利息可以共存,逾期利息在本质上属于违约金,银行在信用卡或者其他借贷关系中都用到了逾期利息的概念,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和银行发放的金融借款不应区别对待,故而也应当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除了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当然可以支持。

至于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总则第114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借款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分则和总则并无排斥性规定,故而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律师

不过违约金不能过高,至于违约金是多少,各地法院自行掌握,从沈律师查找的地方性司法规定来看,找到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借款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计息。”

故而本案的原告张某可能也是因此而主动降低了违约金的比例。最后,如果同时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沈律师认为逾期利息本质是一种违约金,故而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是一种重复的行为,那么应当是则一获得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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