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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借款做生意,谁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咨询:律师我最近遇到了一起借款欺诈,我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周某是我的老同事,去年五月份周某和她的儿子朱某一起到我家中做客,提出儿子朱某做生意缺一点流动资金,要求我借款。我当时很为难,我在单位做财物,听说公司垫钱给其他公司买货物,至今没有归还的事情,所以我不想借钱给他人。律师

当时周某苦苦哀求,又许诺了比较高的利息,我有点心动,考虑到周某夫妻都已经退休,每月有退休金和一套房子在收租金,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我就同意了。不过我要求周某向我借款,我不认识他的儿子朱某也不知道朱某的经济状况和为人,所以我让周某本人写了一份借条,约定向我借款15万元,当年年底归还,归还时支付我2万元的借款利息。

当时周某在我家写了借据,她手持借据和我去银行办理转账,办理转账时银行工作人员问我们什么关系,为何要汇款,我表示是借钱给老同事。汇款后,周某把手中写好的借据给了我,要求我把汇款凭条给她,我当时觉得汇款凭条不应当给对方,当时她提出来我已经有借据了,否则变成借30万元了,我想她的说法也有道理,就把汇款单据和她的借条对换。律师

当我拿到借据,我心里就升起来隐约的不安,在周某写的借条中,称本人向老同事××(就是我)借得15万元,借给我的儿子去玉田路开设饭店,今年年底之前无论饭店生意是否好,都要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万元。立据人周某,日期某月某日。收到借据后我有一点疑义,我同事向我借款,何必借条中写明是给他儿子去开饭店呢,直接写借多少钱不就得了,我当时提出了异议,要求划去用于开饭店。周某称眼睛不好,再写有困难,我和她交涉再三,她都不肯再写,由于汇款单据已经在对方手中,我勉强她也没有用,当时和我同去的女儿生了一份心,把我们在银行外面交涉的谈话进行了录音,不过录音中周某坚持称借款不是她自己要借,而是她儿子向我借,应当由她儿子归还,和她拿到钱之前的说法完全不相同。我女儿问她,那么你为何写借条,周某称那是你妈(指我)非要让我写,不肯收我儿子的借条。律师

到了12月底我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归还利息和本金,周某称借款不是她借的,去向她儿子要,我们赶到玉田路的某饭店,也就是周某儿子开的饭店,结果饭店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在这里开了三年饭店,从未易主。我和女儿又赶到周某家中,周某的老伴称儿子在外欠信用卡,要他们老两口还款,由他坚决不同意,有可能老伴带着儿子上我家借钱。

现在我感觉上了圈套,请问律师能否要求周某本人归还借款,周某儿子朱某是没有经济能力归还的,我的钱就打了水漂。

沈洁律师答复法律咨询者,您好,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你和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利息的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行为,有借据和银行转账记录为凭,可以确认证据已经构成了证据链,进行诉讼能够保障您的胜诉。现在借款期限已经到了,你索款无果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律师

您的案件中双方约定了借款的用途是给借款人的儿子开饭店,用途合法,即便借款人的儿子拿到借款后去归还了信用卡,这属于变更了借款用途,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提前归还借款,也就是说当时如果您早点发现对方儿子没有将借款用于开设饭店,可以早点主张要求还款的权力,不比等到借款合同到期。换而言之就是借款如何用,用在何处,是借款人对出借人承诺的义务,保障借款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出借人对此需要负担什么责任。

这张借条书写人是周某,借款人也是周某,你汇款也是给了周某,故而可以认定周某收到了借条上的15万元借款,至今迟迟未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你起诉到法院去理由正当,律师相应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你的案件完全能够胜诉,被告就是借款人周某一人。至于他的儿子是作为借款人的借款人,也就是次债务人,当你的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而次债务人有能力承担债务的,你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不过在本案件中根本没有这个必要,次要债务人没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债务人有房租和退休工资以及其他财产可以承担债务,你直接起诉要求对方给付金钱义务就可以了。律师

至于周某和她儿子朱某之间的借款关系,那又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和你诉周某的借款关系无关。

如果法院判决后,你担心周某拖了不归还,这是无须担心的,如果您起诉后法院判决他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没有归还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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