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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笔迹可疑,谁来申请做鉴定

【案情】小霞的丈夫新近去世,正当小霞仍沉静在悲伤之中时,丈夫身前的好友S持借条向小霞要债,借条上写的很清楚,借好友S25万元,用于女儿日本留学费用,归还日期××年××月××日。署名是小霞的丈夫。小霞对此感到非常疑惑,虽然自己不掌管家庭财政,也不清楚家庭收支,但家中有重大的开支丈夫会和自己商议,借款的事情丈夫生前从来没有和自己提到过,其次女儿出国的确需要资金,但是S是有不少日币的人,为何借款时候出借的是而不是自己家直接需要的日元呢。另外借条字迹潦草,只有签名比较象丈夫笔迹,其余的根本不是丈夫笔迹。当小霞否认丈夫写过借条时,S称要和丈夫的继承人打官司,为了平息纠纷,小霞提出要做笔迹鉴定,但不知道笔迹费用由谁承担。律师

沈律师答复霞女士,她所说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在诉讼中也会遇到甲起诉乙民间借贷纠纷,持相关借条借据,但是乙声称借条不是字迹写的,此时由谁来申请做笔迹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谁垫付,最终由谁承担。一般来说出借人持有借据、借条索要债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即民间借贷关系表面成立,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的,或者称借条是伪造的。那么出借人要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比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出借人要对借款的交付或者自己有能力交付巨额借款举证。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条是自己所写的,出借人应当证明继续举证,或者是证明借条的真实性,或者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由谁去做笔迹鉴定,就涉及到谁举证的问题

观点原告已经举证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是有借条,被告反驳借条不是自己写的,那么由被告申请做司法鉴定,否认笔迹是自己的。律师

观点原告尽管举出借条作为证据,在被告的否认下,原告的举证义务没有完成,应当继续举证,即由原告提出做司法鉴定。

第三种观点,即原告仅仅举证巨额借款的借条是有瑕疵的,即原告对借条真伪和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没有举证完毕,案件的关键不是借条的真伪,而是借款是否已经交付给借款人。因为实践中因借款人文盲或者文化水平比较低,由近亲属代写借条,或者事前他人代写借条事后转交给出借人的情况也有发生,因此光凭借条不是自己写的否认借款事实是不行的,同样的,如果借条的确是借款人所写,但是是为了赌博等违法债务而写,或者是受到对方胁迫而写并没有真实借贷的,或者签订借款协议后对方没有交付或者仅仅交付一部分借款的,甚至是民间高利贷案件中出借人为了规避高利息,让他人签高借款金额等等,皆不能算合法有效债务。所以由谁举证应当由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将待证事实查清。律师

回到本案,出借人提出的唯一借款关系成立的凭据是一纸借条,属于孤证,既无借款交付依据,比如转帐记录、提款记录,也无证人证言,因此在借款人的继承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时候,出借人应当主动提出做笔迹鉴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出借人垫付,鉴定结果是借款人所书,鉴定费用由借款人(本案是继承人)支付,如不是的,由出借人承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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