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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错借款人名字,能否要回借款

法律咨询:柳女士和邻居顾春芳是老邻居,自从动迁后双方没有见过面,一日顾春芳来到柳女士家中,提出丈夫治病急需要5万元治病的钱。柳女士已经退休,5万元钱对她来说也是不小的数目,故而有些犹豫。顾某视乎看出了柳女士的担心,拿出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放在柳女士家中,称自己也是安置户,用安置协议做担保借款,自己是第二批动迁的,半年后能领取动迁支票。律师

柳女士打消了顾虑,次日取款五万元交给了顾某,双方在银行旁的小吃店内用银行的取款单的方面写了借条。由于顾春芳文化比较低只会写自己名字,故而柳女士代写借条,具明“今顾春芳向柳某惠借款五万元,月利息一分,半年后归还。”下面署名是顾春芳,由其本人签名和按捺手印。谁也没有注意到“芬”和“芳”的区别,原来,顾某的身份证姓名是“顾春芬”,她的父母文化水平较低,申报户籍时候把“芳”写作了“芬”,其小名叫作“芳芳”。

后顾某没有按期还款,柳女士起诉要求还款。顾某的代理人其儿子辩称,自己母亲顾某没有向柳女士借款,借条上的顾春芳不是自己母亲顾春芬。至于自家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何在柳女士手中,语焉不详,说法前后矛盾。顾某拒绝对签名做笔迹鉴定,同时辩称:顾春芬另有其人,所以没有必要去做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律师

对此,沈洁律师建议柳女士可以找到以前的老街坊邻居,对顾某的小名和平时自称的用名进行证明,柳女士找到三名证人,一名是原同小区的住户,另一名是同一幢楼的邻居,还有一名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均证明“顾春芬”就是“顾春芳”本人,还找到了顾某在居委会领取津贴的签字表,笔迹和名字都和借条上的一致。后法院判定“顾春芬”和“顾春芳”为同一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沈律师建议: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身份证姓名和平时姓名不同的情况,在写借条的时候,出借人要谨慎核对借款人和身份证上资料的区别,注意平时惯用的名字是否和身份证姓名相同,在确认对方身份信息后,在写借条。最妥善的做法是把身份证号码写在借条上,或者把身份证复印后,直接在复印件下写借条。另外借条最好由借款人本人起草或者誊写,以免出现对方辩称自己不认识字被骗签名或者空白签名纸遗失一类情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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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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