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对账单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案情】2006年春节,A五金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向B灯具专卖店销售了一批灯具,一年后双方对B灯具店所赊账的灯具产品进行了对账,对账单显示截止到对账日为止,尚有16万元帐款没有付给A五金公司,之后A五金公司多次派人或者电话向B灯具专卖店进行了催收。由于A和B两家企业之间继续有其他销售往来,所以A公司一直没有提起诉讼追讨此笔款项。2008年春节前,灯具店开始转让店面,A急忙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诉讼中B的代理人称该笔货款一经过了诉讼时效。A提出自己每年年末都会和B商店对仗,B的经理或者是在债务对仗函上签名确认,或者是盖财务章,因此不存在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律师

经确认该经理确有其人,且签名具有真实性,财务章也是真实的。B商店又提出对帐函的作用是确认债务数目,不是催款函,A没有在时效内要求B商店支付货款,属于放弃自己的权利,过时不候,B已经解除了付款义务。

沈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帐单或者对帐函是否具有催收债务的作用?能否起到对时效进行中断?

本案件的当事人为何对时效如此关注?

原来法律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的稳定,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内的,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了防止权利方“躺在权利上睡觉”,迟迟不积极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没有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的,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不禁止,但义务人不愿意履行义务的,债务就变成了“自然债务”,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通俗点说就是过了时效的债务可以不履行。不过时效的规定不是为了义务方逃避合同义务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沈律师提示实务中对时效和中断时效的事由以比较宽松的态度进行处理。律师

因此对债务确认,应当视为中断时效的一种做法,总结本案,沈律师认为B商店应当支付货款。经法院审判,法院支持了B商店的诉讼请求。

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三种情况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律师

沈律师建议:对帐单一定要有债务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比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等),或者加盖真实的公章。最好是纸质文件,摒弃EMAIL,传真等方式确认。虽然电子证据也是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用于诉讼不容易为法院采信,包括电子证据也有一定的不便性,比如要进行司法鉴定,证明电子证据没有进行撰改,而且也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至于传真,如果只有孤证的,由于传真容易伪造及撰改,极易被对方否认。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