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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程款转为借款的是否合法

【案情】H公司是一家建筑承包商,L外贸公司是一家工厂,为了扩建员工宿舍和仓库,进行了招标,结果H公司中标,工程闭口价1500万。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尾款15%约定在L外贸验收后支付。L外贸使用宿舍和仓库后迟迟没有支付尾款,H建筑公司多次派员上面索讨,最后时刻排人盯住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外贸公司当时赶着出口订单,随即和H建筑公司协商,愿意由公司老总出面向建筑公司借款,由建筑公司向自己的工程公司还款。双方将工程尾款约定为借款,并书面承诺收到进口商的信用证后立即支付。双方为此签订了备忘录、对帐单。律师

数月后L外贸完成外贸订单,但是却不同意还款,理由为:首先,双方之间的借条不是借款,而是工程款;其次,工程尚没有验收,因此工程款暂时不能支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付款;其次,借条是L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到胁迫所写,要求撤销。最后,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律师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将工程款转为借款,如果发生争议案由属于借款纠纷,工程款经协商转为借款,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企业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金融法律法规的违法拆借,因此受到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即使是企业间有偿借贷,如果借款合同确认为无效的,双方也要返回财产,只是不支持利息。工程款转为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工程款支付之债消灭,成立了借贷之债,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以合同为基础。虽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但借款实际依据的基础是存在的,交付方式是拟制交付。交付金钱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最常见的有借贷合同都是现实交付,即把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不过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工程款原本就在L外贸公司手中,H建筑公司同意将工程款转为借款的交付方式是拟制交付,所以不因为H公司没有将真金白银借给L公司而能够否认借贷关系。律师

L外贸公司辩称工程没有验收,不能支付工程款,只能在工程纠纷中提出,而不能在借贷案件中作为抗辩的理由,因工程即使没有验收,L外贸公司在签下借条的时候等于自愿提前履行了义务,以事实上的行动改变了原来的书面招投标约定。其次,L外贸公司虽然没有验收工程但是实际开始使用工程,等于是认可了工程,所以从另一方面说他们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至于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候受到胁迫,需要L公司举证,因H公司并没有采取胁迫手段要求签订借款合同,上门催收也是一种正常的讨债手段,如果L公司不愿意让H建筑公司的讨债人员上门,完全可以将其拒之门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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