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借条不写问谁借,还款时候惹争议

【案情】孙某向同事李某借款8万元,李某不想借给孙某,推说自己股票套牢没有钱借,但是可以向另一名同事袁某借钱。李某的本意是让孙某直接向袁某借款,自己作为引见人,但借款人孙某误会成由李某出面向袁某借款,再转借给自己。律师

在中间人李某的斡旋下,借款人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名,但是唯独没有写问谁借,借条写好后孙将借条交给了李某,之后离去。李某将借条又转交给了袁某。还款日期到之前,李某离开公司并且失去联系,后真正的出借人袁某持借条向孙某所要借款,孙某以出借人是李某而不是袁某为由,拒绝还款。袁某无奈向律师咨询,要求起诉李某。

沈律师认为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受到法律知识的限制,书写的借条、欠条、借据有时不够规范,常见的遗漏有:贷款人(出借方)、还款日期、借款日期。如果没有写明出借人的,如本案引起谁是债权人的争议。借条是简单的借款合同,需要明确合同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数额。如果遗忘了合同主体,借条持有在谁的手里,谁就是出借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另有其人。律师

另外一种情况和本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之后出借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出借人只要通知借款人就可,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不发生转让。

在李某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借款人孙某不否认借款事实,仅对还款的主体提出了异议,而在借条上没有署名出借人(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没有相反的证据下,按一般民众的认识也可以确认为持有借条的就是债权人,孙某也应当明白,以借条没有写出借人为理由拒绝还款并不是合理的理由,所以沈律师建议袁某尽快起诉解决争议。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