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前些年留学美国,一边读书一边打工她积攒了一些美金,去年秋天她刚回到国内。今年的一月份她的老同学孙先生来借钱,孙先生称自己一家要在春节到美国去游玩,由于兑换的外汇额度已经用完,希望刘小姐可以借自己一些美金。刘小姐很爽快的答应借给老同学三万美金,每月利息为100美金。律师
孙先生一家出国游玩后,早就回来了,但迟迟不见他前来归还借款。刘小姐几次打电话给他,对方不是称自己在外地出差,就是称自己在忙。到了后来就开始拒接刘小姐的电话。
刘小姐很纳闷,孙先生夫妻的工作不错,每月都有收入,按理说不应该不还款啊,后来一位老同学告诉她。当年刘小姐出国,答应带孙先生也一起出国的,但后来刘小姐的学习签证获得了,但孙先生的没有获批,孙先生一直怀疑是刘小姐捣鬼,故而借钱不还。律师
刘小姐催讨后,孙先生又称自己没有美金,所以无法归还。刘小姐无奈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向沈洁律师咨询,沈律师认为孙先生借款为外币,双方没有约定归还外币还是,就应当偿还外币。所谓借什么还什么,外币对的汇率一直在变动,如果偿还的,对一方可能不公平。如果是稀有完毕的,没有办法归还,才能够折算为。孙先生借的是美金,不属于稀有货币,应当归还美金。
至于刘小姐是否在孙先生出国签证留学的时候捣鬼,不影响刘小姐要求还款的请求。双方当时约定借款为一个月,现在早已经到期,刘小姐有权要求孙先生还款。经沈律师发送律师函后,孙先生归还了三万美金的本金和500美金的利息。刘小姐表示以后不会轻易借人款项,以免发送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