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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妻子款项支付前妻,借款需归还

孙女士和雷先生是二婚,两人本来是在一起做生意的伙伴,后来孙女士的丈夫患癌死亡,雷先生经常关心丧偶后的孙女士。一来二往,两人互生情愫。之后雷先生向自己的妻子提起离婚,其妻子看到丈夫有了异心,也同意离婚,不过雷先生要将房产一半的价值支付给自己。

雷先生不想卖掉房子,但是又拿不出那么多的钱给付前妻。他向父母借款,两位老人只能拿出伍拾万元,之后他又向家中的亲戚借款,拼拼凑凑合计也就得到了贰拾万元。在加上自己手中本身有的陆拾万元,合计共为壹佰叁拾万元。离付给妻子的叁佰多万元还差了两百多万元。

此时,孙女士的父母家正巧遇到了拆迁,分到了不少的拆迁款。孙女士的父母将这些款项给了自己的女儿,孙女士就将这些拆迁款买了一些短期的理财产品。雷先生出于无奈不得不开口向女友孙女士借款,看到自己的爱人为难,孙女士不得不将两百多万的拆迁款拿出来借给了雷先生。

虽然双方关系比较好,但毕竟是巨额资金。雷先生还是按孙女士的要求写了借条,因数额比较大,雷先生也不能确定什么时候归还,就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条上载明,借款两百万元,每年利息为百分之五。拿到了这笔款项后,雷先生付清了前妻的房屋折价款。不久他和孙女士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办理结婚喜宴。律师

两人生活在一起,也比较和睦,没有发生大的矛盾。一年后,雷先生的孩子生病住院,他和前妻到医院一起照顾孩子。两人本来就没有什么本质性的矛盾,在一起照顾孩子后,旧情复燃。雷先生经常夜不归宿,到前妻家中居住。时间长了,孙女士也察觉到了不对劲,就质问雷先生。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孙女士不能接受雷先生家外有家的行为,两人吵架吵多了,感情就破裂了。

孙女士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两人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什么时候归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还款日期,如果无法协商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现在两人既然要离婚了,孙女士要求对方还款也是合情合理。

虽然现在两人已经结婚,没有书面约定,那么夫妻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两人婚后有叁拾多万存款,这些存款现在放在孙女士名下,那么分割后有拾陆万元属于男方雷先生的资产,这部分用于抵扣一部分婚前借款利和借款利息。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孙女士要求沈律师出具律师函,向对方催讨剩余壹佰多万元的借款。

但雷先生接到律师函后,称借款中的一部分自己是用于归还前妻的房屋折价款,但其他一部分用于了夫妻两人的婚后生活,所以这些债务不应当由自己一人来承担。而且现在自己手中并没有归还的资金,双方也没有约定何时归还,所以不同意归还这笔资金。现在两人还没有离婚,夫妻两人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没办法用个人财产来归还。

在登记结婚之前,雷先生和孙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孙女士手中不仅有雷先生亲笔写的借条,还有银行转账记录。至于借款的用途,按当时的说法是雷先生用于支付给前妻的房款,如果这些借款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雷先生都必须举证。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那么这些借款属于婚前借款,需要雷先生用个人资产来归还。

在发生借款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成为对结婚前两人借款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为债务人拒绝还款的理由。这些借款并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投资。在没有特殊的书面约定下,夫妻婚前的借款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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