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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慎遗失,伪造妨碍诉讼程序

孙女士和老友陆先生是初中的同学,后来又在同一单位单位共事了二十多年,两人的交情非常好。但前两年陆先生的儿子要结婚,买房首付时,因对方的房龄较老,无法办理七成贷款,只能办五成贷款,为此,陆先生和儿子倾尽所有,连女方的父母也帮忙拿出了不少钱,最后还差了十二万元。只能开口向老朋友孙女士借款。借款时,孙女士的母亲刚刚去世,她和几个兄弟姐妹将父母遗留的老房子买了,平分了售房款,孙女士获得了三十万元。当时其兄弟姐妹分割遗产时,其弟弟将售房款提现,分给了各人。

拿到钱没几天,就遇到了陆先生开口借钱。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很和谐,陆先生和儿子都有稳定的工作,孙女士就拿出了刚刚分的的售房款,借给了对方。之后陆先生也留下了一张借款十二万元的借条,第一年,陆先生称儿子结婚家里花销大,只归还了一万元,第二年,陆先生的妻子突患重病,故而也仅归还了两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遇到疫情,且他的儿子和儿媳不和,两人闹离婚,一次性补给女方首付款及部分还贷款项,故而陆先生无力归还借款。看着借款时间长了,而且对方也已经归还了两万元,两人一合计,就重新写了一张十万元的新借条,其中的玖万元为本金,壹万元为利息。律师

本来陆先生承诺能在一两年内将所有借款和利息都付清,孙女士也没什么可担心的。但此时孙女士的老公父母家遇到拆迁,拿了不少拆迁安置款,两人卖了自己的房屋,加上安置款,购置了一套较大的新房,搬入新房后,孙女士开始整理家中的物品,同时扔了不少旧书籍、旧衣服、旧鞋、旧包,家里变得很整洁。此时,突然噩耗传来,陆先生下班后,在菜场买菜,回来途中下大雨,奔跑中摔倒,就这么一摔,人就昏倒了,送医后不治身亡。想到对方借自己钱还没还,孙女士赶紧去找借条,想让对方的儿子在借条上也签个字。但找了一圈,并没有找到借条,突然她想到当时将借条夹在一本书中,而这本书在前一阵的搬家清理中已经卖掉了。

她找到陆先生的太太和儿子,但对方都声称自己没有听说丈夫在外面借了十二万元的事情,也不清楚具体的还款和借款情况,不愿意重新写一份借条。这让孙女士非常烦恼,想到自己借款给对方是现金,现在借条又丢了,借款人意外身亡,其亲人又称不清楚借款的事实,孙女士烦恼不已。她突然想到虽然对方很熟悉陆先生的字迹,要模仿陆先生的笔迹写一份新的借款时不太可能的,但如果有办法做一份银行汇款记录,那么对方也是可以认可这份凭据的,自己借出去的钱也能收回来。如果对方还不肯还钱,那么自己也可以拿着这份凭据,起诉他们归还。不过她对自己的做法也有点不确定,故而特地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律师听说后,立即对孙女士的做法表示了否认,如果孙女士拿着伪造的银行转账记录,找借款人的遗孀和儿子要钱,如果对方认可的尚还好,不认可的,去法院起诉,则不可取。万一对方对账户存疑,要求法院对账户进行调查,这些这笔伪造的记录就很快会被识破。如果法院到银行进行核实,银行表示这些记录并不是真实的,而在此之前,如果孙女士承认这些记录是自己伪造的,那么案子败诉,还要负担诉讼费,如果坚持认为是真的,那么按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孙女士会面临拘留罚款的处罚,这真的得不偿失。

居然伪造银行流水,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需要承担严肃的法律后果。是得不偿失的,不能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如果以后借款给他人,小额的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大额的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借条借据。光有转账记录也不能证明是借款事实,只能按不当得利来处理,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从转账给他人次日起两年内可以索要,否则就变成了自然债务,对方可以不还。借条借据要保留在专门的文件袋中,如果有保险箱的放在保险箱中,不能在随便夹在旧书中,否则就会象孙女士那样不慎遗失。另外大额借款时,有其他无厉害关系的证人在场则更好,万一借条丢了,还有证人可以在法庭上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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