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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朋友委托向第三人借款,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律师导读:王某受朋友李某的委托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王某出面签了借条,原告将借款转账至李某,后李某一直没来更换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将所借款项归还,原告将王某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案例引用

被告王某受被告李某之托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并确定相应利息,原告分两次被告李某帐户汇入5万元、5万元,因被告李某当时不在场,就由被告王某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李某没有还款的意思,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即受托人辩称,其是受被告李某委托代为向原告借款,且款项由原告汇入被告李某账户,故应当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清偿。在本案中,经过庭审调查,被告王某没有借款后再转借给被告李某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意思,其真实意图是出面代被告李某借款,而不是自己借款,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李某以委托人的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沈洁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委托借款引起的纠纷,实际借款人委托朋友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实际借款人未能还款遭起诉。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除外。故本案中原告知道实际借款人即受托人为李某,只能向李某主张还款。律师

如果受托人没有告知第三人受托事项,第三人也不知道有委托人存在,后应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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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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