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仅持借条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诉请遭驳回

上海律师导读:原告的好友被告要做生意,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期间届满之后,多次要求被告仍不归还,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但原告只能提供借款的复印件。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写有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以生意刚起步资金仍不宽裕为由,请求迟延一个月还款,原告同意了。当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仍拒绝还款。之后多年,原告多次向张胜昌催索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开始避而不见,原告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原告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向原告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要求原告向法庭补充提供借条原件,但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予补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仅向法庭举出借条复印件,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致法庭无法对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沈洁律师点评:

本案是借贷合同纠纷,比较特殊的在于由于借款事隔多年,原告已将借条原件丢失,留下的仅为当年复印的复印件。律师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证据并没有什么价值,并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容易理解,若借款人已经还款并将借条原件收回或者销毁,但出借人手中还是留有很多复印件,当然不可以只以复印件来主张合同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原告请求还款的诉请理应当被驳回。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