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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美容院,借款变投资,亏本起争议

法律咨询:周某对美容护理行业很感兴趣,她投资了一家美容院,经营的很红火。半年后经过朋友介绍,她打算继续盘下来一家他人的美容院,由于缺乏资金,她向朋友罗某借款25万元,用于盘店资金。罗某考虑到利息很高,答应借款,但为了自己的资金安全,提出实地参观。周某让罗某参观了自己开的第一家美容院,看到红火的生意,罗某动了心,在周某的鼓动下,入股美容院。律师

周某出具一张收条“收到罗某某贰拾伍万元,用于美容院投资,三年内还本,每年保本分红本金的15%。”

由于第二家美容院地段也不好,生意很差,之后周某因家庭感情纠纷,无意经营,导致第二家美容院亏本严重,罗某指责周某称其投资的是第一家美容院,而不是第二家,周某称第一家美容院不缺资本,双方发生争议。罗某称自己是借款,不是投资,要求还钱,周某称投资有风险,亏本要共同承担。

经查,第一家美容院为个体户,经营业主为周某,第二家美容院为有限公司,股东为周某90%,其母亲10%,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登记成立于罗某借款后的45天。罗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返还罗某25万元。律师

理由为:

第一,收条上注明的用途不能证明是投资性质,仅能证明这是一份收据,收到款项,虽然收条不等于借条,但从本收条上看,基本是借条功能,有借款数额,有保底收益,是名为投资,视为借贷的借款凭据;

第二,周某成立的两家美容院,第一家是个体户,成立于周某借款之前,故而该笔款项不是用于该家店面,由于个体户的特殊企业性质,只能登记为一人所有,罗某借款后,该笔款项明显没有用于第一家店。而第二家店以有限公司的身份经营,成立于罗某借款后,如果罗某是投资,应当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事实并未登记为股东,故而罗某也不是第二家店的股东。至于周某辩称的罗某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股东协议,法院也认为不成立。

因此,沈洁律师提醒,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双方一定要找律师代书,不要以为是一张纸条自己写写就罢了,也不要轻易认可口头约定。如果投资赚钱了,收款方往往会称是借款,只愿意还本付息,不愿意确认投资身份,如果投资亏本了,收款的一方又会称是投资款项,风险共担任。对于出借一方也是如此,总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说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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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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