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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侵占委托人执行款,法律服务所被判偿还

这是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的判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其中有一部分人对外自称“律师”,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律师,准确的称谓应当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是中国律师制度不完善下的产物。律师

董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行动不便,委托虹口区某法律服务所的裴某某作为受托人,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后来保险公司,肇事方和董某的代理人裴某某调解结案,共计获得赔偿93,948.49元。后来董某又委托裴某某领取赔偿款,裴某某一直所没有拿到赔偿,后来董某和法院承办人联系,才知道有一部分的赔偿款被裴某某领取了,董某认为法律服务所是一个为民伸张正义的法律机构,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现其员工违反职业道德,侵吞原告的赔偿款,应属于职务侵权,请求法律服务所和裴某某共同返还赔偿款。

法律服务所认为这起案件是法律工作者私下结案,虽然本所委托书,但没有开具发票,领取赔偿款也是个人行为,其中3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裴某某领取。法律服务所没有监管好裴某某,不过即便如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赔偿款的责任。律师

法院查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付的6万元和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948.49元由裴某某领取,另外3万元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分批打入董某的银行卡内,董某称将身份证交给了受托人裴某某,委托办理了银行开户,但是银行无法提供提款人从哪台提款机取款,也无法提供提款录像,因证据不足,董某撤回了3万元的诉讼请求,另行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裴某某作为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应当规范执业,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侵占赔偿款,属于职务侵权。在交通事故案件结束后,继续为其代领赔偿款,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故而某法律服务所应当对裴某某的侵占行为承担赔偿这人。法律服务所承担赔偿后,有权向裴某某追偿或者通过公安机关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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