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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生病请假,没有获批被扣款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A自1995年起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多次续签保险代理合同,至今仍为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任业务主任。律师

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A承担以下义务:……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人寿保险公司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律师

“第十七条:A同意并在此声明人寿保险公司有权以文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调整和修改下述内容:1.基本管理办法及人寿保险公司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

A于2008年9月签署《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在该守则中约定:“……每日按时参加人寿保险人寿公司的早会(含大早会、二次早会),并全程参加早会。如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不能参加早会,及时告知营业部经理,并按《基本法》规定履行书面告知手续。营业部因业务需要召开夕会,按要求时间准时参加,并全程参加夕会,如因《基本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不能参加夕会,及时告知营业部经理,并履行书面告知手续。本营业部采用差勤扣款方式进行差勤管理。扣款原因分缺席、迟到、早退。扣款额度按此标准下进行:因《基本法》列示的各项除外情况以外的原因不能参加早夕会及各项培训、会议,业务员每天扣款50元;各级业务主任(含行销系列)扣款标准为业务员的1.5倍……业务员当月累计扣款不超过500元,主任当月累计扣款不超过750元……””律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第五十五条,除外情况:业务员因如下事项不能参加早夕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公司核准后,在规定的天数范围内可不参加早夕会,此期间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考核业绩。……(二)因病遵医嘱需休息或治疗,但2天(含)以上需附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公司确认)……”;“第五十七条,请假流程:业务人员不参加早夕会须通过E参会管理平台履行请假手续,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生效。业务员及主任需由营业部经理核准,超过3天者,由营业区经理核准……”

在本案涉及缺勤扣款期间,A多次通过E平台提交病休申请,并拍照上传相关病例、病假证明等材料,E平台显示其申请处于待审批或未批准状态。A因早、夕会等未按规定出席被扣款共计10,080元。双方一致确认A因病假按规定应当审批而实际未审批多扣除的缺勤扣款金额为7,565元,A据此调整诉请金额。律师

A提出诉讼请求:人寿保险公司返还A早夕会缺勤扣款7,565元。A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系于人寿保险公司处从业二十余年的在职业务员。自2017年2月起,人寿保险公司实行无纸化办公,要求A在E平台上办理请假手续。A依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提请的请假申请,均未曾被A直属部经理通过,在平台上的记录为未批准或待审批状态。该恶意拒批假行为导致A被视为无故缺勤并被扣早夕会缺勤扣款。以上情况,A已向人寿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反复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

人寿保险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扣款金额人寿保险公司无异议,但A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应当遵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按时参加早夕会,A亦同意自愿遵守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的规定。A未将病假申请的相关材料原件交公司审核,提交的病假申请并未经过批准,故人寿保险公司有权予以扣款。另A系营业部业务主任,应知早夕会缺勤扣款系营业部自行决定的扣款,人寿保险公司仅为代扣,扣款最后进入营业部经理个人的资金账户,故人寿保险公司主体并不适格。律师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其系代业务部扣款的辩称,认为该事项系人寿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此项辩称难以采信。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A自愿遵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及其修订、修改版本,A亦签署《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自愿遵守该手册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因病请假,并已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病假申请,但人寿保险公司未予批准的情况下,人寿保险公司能否对相关早夕会缺勤予以扣款。A病假的事实有病假证明、就医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人寿保险公司允许的不参加早夕会情形,A亦遵照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提交病假申请,A已按约履行。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认为A应当提供病假材料原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A提供原件,且该要求亦无相应的合同依据,该项辩称,无法采信。人寿保险公司未予批准A病假并无正当理由,其扣款系违反约定,双方确认A因病假按规定应当审批而实际未审批多扣除的缺勤扣款金额为7,565元,人寿保险公司应如数返还。A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人寿保险公司应十日内返还A缺勤扣款7,565元。(2018)沪0106民初4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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