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当天影像资料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导读:孙女士为营造大喜之日的气氛,找了一家婚庆公司全权操办,双方签订婚礼服务合同。不料,孙女士被告知由于婚庆公司人员工作失误,婚礼当天的影像资料全部遗失。商谈未果,孙女士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孙女士大婚之日降至,和很多结婚的新人一样,为了充分记录这一永生难忘的时刻,永久保留这份回忆,孙女士就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提供主持、摄影、摄像、鲜花、场地等服务,婚庆公司还应当配备摄影、摄像师及设备,总费用9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因婚庆公司的原因导致摄影、摄像资料全部或部分丢失的,婚庆公司还应退还孙女士相应服务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孙女士交齐了全部款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婚礼的到来。

婚礼如期举行,婚庆公司也如约为孙女士提供了主持、摄像、鲜花等服务。婚礼结束后,孙女士向婚庆公司索要摄像资料,却被告知资料丢失。本想留下一份值得一辈子回味与珍藏的回忆,谁知因婚庆公司的疏忽,不仅没有照片,连视频资料也丢了,一怒之下,孙女士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相应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婚礼公司工作疏忽导致原告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像资料对原告来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丢失对孙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故法院判决婚姻公司发还摄影摄像的相关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如今,婚庆公司可谓与日俱增,婚礼中也经常会和婚庆公司产生委托关系,往往会因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纠纷。

一般而言,侵犯他人格权利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除了公民的人格权利之外,还应当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律师

本案中,新婚典礼中的影像资料显然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物品的消灭可谓是永久性的灭失。与之相同的还有死者遗留的物品等等。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