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结婚前分手退婚宴,扣除合理损失退费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顿酒店就2012年9月30日晚上在酒店举行婚宴达成口头协议。婚宴初步定为十一桌,每桌定价3,888元,总金额42,768元,并于当日按照被告要求支付定金5,000元。按被告要求,原告在2012年4月30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婚宴协议书,并于8月11日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21,300元。事后,原告与女友感情不合,双方分手,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婚宴协议,并将此决定于2012年8月30日由原告父母亲自到被告处通知被告婚宴承办人,并当场表示原告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评估下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律师

随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沟通,被告坚持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责任之条款的约定支付报价单50%费用,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出具实际损失情况,2012年9月4日被告坚持依据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赔偿,并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原告违约金21,384元,并将定金余款4,916元退回原告。原告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被告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违约金14,96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顿酒店辩称,双方签订的婚宴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原告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被告收取50%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不同意退还违约金。另外,原告取消婚宴的当日酒店出现空挡,全天没有办婚宴,也有重大损失。律师

2012年4月30日,双方签订《婚宴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预定2012年9月30日在被告处5楼大宴会厅举办婚礼,预期桌数11桌,每桌定价3,888元,预计消费总额42,768元,原告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如因原告原因取消预约或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解约情形,原告应承担如下相应的法律责任:a/签约日至婚礼90天前取消,被告有权选择不返还定金。b/个别商谈会至婚礼30天前取消,被告收取附件1报价单50%费用。c/最终商谈会至婚礼前15天前取消,被告收取附件1报价单70%费用。……前述费用被告若收取,则无需退还。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作为庆典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属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于婚宴前一个月向被告表示取消宴席,属预期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婚宴协议书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在原告违约时,双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予以确认。律师

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宴协议书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需向被告赔偿婚宴总金额50%的费用。原告认为该约定过高应予调整,而被告则认为系双方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被告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原告取消婚宴确实给被告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予以调整。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6,415元,应属合理,予以采纳。被告应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14,969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14,969元。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