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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婚宴定金,要维修餐厅双倍赔偿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F、餐饮公司签订《婚宴合同》,约定餐饮公司为F提供婚宴场地和餐饮服务,预定26桌,每桌5,200元,合计135,200元;在付款方式中,合同约定“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餐饮公司)将同时收取乙方(F)婚宴场地订金,计5000元整;婚礼前叁个月甲方要求阁下支付合同定金,计总婚宴消费的70%(含首次订金),计100000元现金”。律师

在取消规则中,合同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如乙方取消婚宴,甲方将收取乙方所有场地及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将不予退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婚宴不能如期举行,则甲方除在全额退还乙方定金外,一定帮助乙方联系其他场地,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办理”。合同签订当日,F向餐饮公司支付5,000元,餐饮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定金不退”。

餐饮公司接到案外人上海民族乐团发送的告知函,表示“将于年内对新华路院内的所有建筑进行大修。因此,我团拟计划终止贵司与我团的房屋租赁合同”。餐饮公司接到告知函后立刻通知F无法继续履约,建议F更换场地以便婚礼如期举行。F与酒店签订婚宴合同,预定在该酒店举办婚礼,并支付押金10,000元。其后,F要求餐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餐饮公司拒绝。律师

G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餐饮公司退还F婚宴合同定金5,000元,并按照定金罚则支付赔偿金5,000元。餐饮公司辩称,F支付的5,000元为婚宴场地“订金”而非“定金”,故不同意F诉讼请求。

F、餐饮公司依法签订《婚宴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虽然合同约定的婚宴举行时间尚未经过,但是餐饮公司已经明确通知F,其将不能按约为F提供婚宴服务,餐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餐饮公司违约的原因虽系案外人要求提前解除与餐饮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新华路房屋,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餐饮公司因案外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餐饮公司可在向F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F给付的50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定金,是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对于餐饮公司的违约责任,F主张按照适用定金罚则,餐饮公司予以否认。所谓定金罚则,是指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

餐饮公司认为F支付的5,000元为婚宴场地“订金”而非“定金”,是可以退还的钱款,公司员工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并不清楚“订金”和“定金”的差别。《婚宴合同》对于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婚宴场地订金”5000元。“取消规则”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如乙方取消婚宴,甲方将收取乙方所有场地及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将付款方式中的婚宴场地“订金”及合同“定金”统称为场地及合同“定金”,两者表述存在差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餐饮公司系本案《婚宴合同》的提供方,在双方对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对餐饮公司不利的解释。在取消规则中,并没有对于“订金”的处理规则,只有对“定金”的处理规则。

在合同签订当日,F向餐饮公司支付了5,000元,餐饮公司向F出具了收款收据。其中,餐饮公司明确写明“定金”不退。即便双方对于《婚宴合同》中5000元的性质存在争议,但是在收款收据中,餐饮公司也已经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定金不退”的表述也与《婚宴合同》取消规则中“甲方将不予退还定金”的条款相吻合。另外,在双方签署的宴会大单中,也确定“定金”5000元。律师

F在合同签订当日向餐饮公司支付的5,000元,是为确保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设定的担保措施,应当认定为定金。履行中,因餐饮公司无法提供婚宴场地构成违约,且因F已经预定其他酒店作为婚宴场地,已无继续履行原合同之必要,作为收取定金一方如有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F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7)沪0105民初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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